案號
(2013)仁和民初字第1260號腐芍、(2014)攀民終字第218號
關鍵詞
直接適用差导、訴訟主體資格
案件簡述
本案原告夏某訴稱自己于2013年10月15日在被告攀枝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扭傷腰,但被告稱自己為精神病醫(yī)院猪勇,不治療其他疾病為由拒絕為原告治療设褐。原告認為被告的拒絕延誤了治療時機,因此自己“不能完全恢復”泣刹。原告向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助析,要求:1、賠償誤工費7800元及精神撫慰金1萬元椅您;2外冀、被告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并保證不再發(fā)生此類事件掀泳;3雪隧、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出庭员舵,但提交了答辯狀脑沿,對原告主張予以駁斥。其中第4點辯稱:“ 原告系精神病人马僻,進行起訴是否有效庄拇?”
受理法院審查了相關證據(jù),確認以下事實: 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入被告醫(yī)院睡眠科治療【碌耍現(xiàn)原告自述其于2013年10月15日在被告醫(yī)院下屬的精神衛(wèi)生中心下樓梯時不小心將腰扭傷措近,并認為被告作為醫(yī)院拒絕為治療腰扭傷溶弟,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訴訟至本院熄诡。受理法院認為“ 原告沒有舉證證實被告拒絕為其治療腰扭傷可很,也沒有舉證證實其在攀鋼集團總醫(yī)院治療的‘腰部軟組織挫傷’與被告存在因果關系”诗力,因此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凰浮,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時苇本,針對被告關于原告訴訟主體的答辯袜茧,受理法院認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wèi)生法》第八十二條: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瓣窄、醫(y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笛厦,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原告雖為精神殘疾人俺夕,但可以提起訴訟裳凸,主體適格∪懊常”
原告不服姨谷,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駁回了上訴映九。
判決中的《精神衛(wèi)生法》
根據(jù)“裁判文書網(wǎng)”的檢索梦湘,此案為第一例明確依據(jù)《精神衛(wèi)生法》第八十二條,在未對精神障礙人士訴訟行為能力進行專門審查或鑒定的情況下件甥,認可其訴訟資格的案件捌议。受理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實質(zhì)審理,并因證據(jù)問題駁回訴訟請求引有,而非因為“精神殘疾”的身份而否定訴訟主體資格瓣颅,在司法裁判中激活了《精神衛(wèi)生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