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與其他互聯網金融模式相比元旬,因為涉及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資金榴徐。如果沒有規(guī)范運作,就很可能產生法律風險匀归。
一坑资、觸及公開發(fā)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證券法》第十條規(guī)定:“公開發(fā)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穆端、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袱贮,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体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fā)行證券攒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fā)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的荒勇;(二)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柒莉;(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發(fā)行行為沽翔。非公開發(fā)行證券常柄,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髋耍”
股權眾籌被稱作“私募股權互聯網化“卷玉,其融資的模式是基于互聯網渠道由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喷市,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相种,獲得未來收益“。這種融資模式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的界限品姓,由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籌資寝并,單純的線下私募也轉變?yōu)椤熬W絡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腹备。在互聯網金融發(fā)展的時代背景下衬潦,“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其最可能觸碰的刑事法律風險是非法證券類犯罪植酥。
二镀岛、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友驮。我國的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漂羊,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yè)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卸留。但是走越,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耻瑟,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旨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后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三喳整、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一般來說谆构,股權眾籌平臺的作用在于發(fā)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并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算柳,屬于一般的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姓言,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jiān)督交易的職能瞬项,并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何荚,目前股權眾籌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囱淋,并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