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刑事審判權的運行機制
第三章 基層法院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研究
引言: 從審委會“放權”說起
概漱。一些學者贊成廢除審委會討論案件制度,認為審委會討論案件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既不能保證案件質量3,又違背了基本的程序正義4,同時不利于法官能力的提升5。據調成保留審委會討論案件制度,認為該制度有彌補法官個人能力不足裹唆、在轄區(qū)內統一司法、減少司法腐敗以及幫助法官抵制外來壓力等功能 最終,審委會討論案件制度沒有被廢除,但關于審委會討論案件機制的爭論引起了司法實務界的重視,一些法院針對這一制度中的弊端進行了改革,如針對審委會委員沒有親身經歷庭審的弊端而讓審委會委員參加庭審7只洒、根據案件的性質設置審委會的專業(yè)委員會许帐、健全審委會委員的遴選機制等8。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出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要
一毕谴、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實證研究
一)怎么討論:院庭長討論案件的流程
一是“法定討論型”案件討論機制的運作流程成畦。其流程如下:案件分到承辦法官處17,承辦法官經過庭前閱卷距芬、開庭以及庭后閱卷,如果發(fā)現承辦的案件屬于這幾類,將向庭長匯報,由庭長負責聯系分管副院長,然后確定討論案件的時間。討論案件一般在分管副院長辦公室或者部門會議室進行,討論時首先由承辦法官將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現有的證據歸納一下,然后再詳細說明本案中需要討論的問題
二是“裁量討論型”案件討論機制的運作流程羡鸥∶镅ǎ“法定討論型”基本一樣。
二)討論什么:院庭長討論案件的類型
一是基于案件本身的討論關于“案件定性”“法律適用”和“量刑政策”的討論,其中有一部分屬于“裁量討論型”,主
二是基于案外因素的討論惧浴。在司法實踐中所占的比例較小
(三)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動因
第一個原因是制度設計者需要存和。
制度設計者的角度來看,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主要有兩個功能,即預防司法腐敗以及確保案件的妥善處理。為了預防司法腐敗,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案件討論擠壓“承辦法官”權力尋租的空間,特別是最終處理結果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
確保案件的妥善處理”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確保審判權力的謹慎運用,防止案件被改判衷旅。二是相互配合捐腿。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也經常需要檢察院的協助,如一些隱形超期羈押的案件24,需要檢察機關出具延期審理的公函,在年關突擊結案率的時候,需要檢察機關將擬起訴的案件推遲起訴等。三是保持政治正確,確保社會效果柿顶。一些政策性較強的案件,如“涉黑”案件,判決的結果可能會引起公眾的關注,因此,需要反復討論并在必要時向政法委或上級法院請示匯報
第二個原因是制度實踐者需要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實踐者是院庭長和承辦法官,而在目前法院領導者和審判法官都很忙碌的情況下25,為何大家費時費力地去討論案件呢? 通過研究發(fā)現,法院系統的各種績效考核機制是院庭長討論案件得以運行的重要因素茄袖。
二、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利弊
一)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合理性
一是刑事審判的相關特征為院庭長討論案件提供了制度可能性嘁锯。我國刑事訴訟的“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特征以及“印證證明模式”為院庭長討論案件的正常運作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撐宪祥。
二是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彌補了合議
庭“名合實獨”以及裁判說理不足的缺陷。
三是院庭長討論案件在現階段有其現實必要性家乘。第一,有利于加強對刑事裁判權的內部制約,減少司法腐敗第二,有利于充分考慮案件內外的各種因素,確保裁判結果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而有利于法院生存環(huán)境的優(yōu)化蝗羊。第三,有利于在法院內部統一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司法業(yè)績考評機制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弊端
首先,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控權效果有限,難以真正杜絕司法腐敗仁锯。一方面是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監(jiān)督效果有限耀找。。院庭長對案件的最終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匯報案情時的態(tài)度,在此過程中,法官可以通過種種“匯報技巧”實現自己想要的判決結果业崖。如果法官存有枉法裁判的想法,這種通過匯報案情提供案件信息供院庭長決策的方法便可以被利用野芒。另一方面是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的問題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在本質上是一種法院內部對法官的監(jiān)督方式,其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的問題”,司實踐中發(fā)生的大量高級法官腐敗更加證明了這種懷疑不是空穴來風
其次,導致審判業(yè)務權力的運行被“行政化”,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最后,導致審判法官淪為審判法庭的“表演者”,不利于培養(yǎng)素質精良、權責統一的職業(yè)法官双炕。而在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普遍存在的背景下,一方面法官的能力較難得到提高,甚至可以說法官的能力問題已經變得不那么重要了,因為法官所作的判決還由院庭長來把關,長此以往,不利于形成重視法官能力培養(yǎng)的氛圍;另一方面由于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存在,法官不是自己審理案件的最終決策人,加之其待遇不高狞悲、職業(yè)保障不足的現實,很難讓法官產生職業(yè)榮譽感,法官可能會因此放松對自己言行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三妇斤、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改革思路
(一)影響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相關因素及其發(fā)展趨勢
一是法官獨立審判及法官素質問題
二是績效考評制度與行政化管理效诅。
三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與“印證證明模式”的制度特征。
(二)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的兩種改革思路
一方面是盡量減少院庭長討論案件的數量;另一方面是盡量消除院庭長討論案件的弊端趟济。在減少院庭長討論案件的數量方面,第一,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合議庭的集體裁判功能;第二,完善業(yè)績考評機制,減少審判法官主動要求討論或院庭長主動干預的動因,如淡化改判和發(fā)回重審對一審法院和法官的影響;第三,逐步限制院庭長參與討論的案件范圍,如在事實認定方面的討論可以考慮廢除;第四,健全程序規(guī)則和證據規(guī)則,充實第一審法庭審理程序,使案件的裁判結果盡可能產生于法庭之上,如區(qū)分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以便對不認罪案件投入更多的資源,考慮建立直接言詞原則等;第五,健全院庭長直接參與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機制
? ? 對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進行改造,盡量消除該制度的弊端,第一,我們可以加強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中的對抗性,首先,承辦法官在匯報案件時要對案情進行準確的匯報,并對需要討論的問題進行準確的歸納;其次,當院庭長與承辦法官意見不一致的時候,要展開有效的辯論,盡量通過說理說服對方,實在不能說服的,可以將院庭長和法官視為一個合議庭,對案件的結果進行投票表決,然后按照多數票進行裁決;最后,要對討論的過程進行詳細的記錄,確保在出現問題時進行有效的責任追究乱投。55第二,對討論的案件進行精確分類,一類是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此類案件討論的問題較為明確,如是否判處緩刑等,其討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法官進行權力尋租,同時也要考慮在法院內部保持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此類案件的討論應直奔主題,法官給出意見及理由,經過討論后得出結論顷编。另一類是疑難案件,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案件事實不清戚炫、證據不足的疑案,另一種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法律適用上存在疑難的復雜案件媳纬。56 對這兩類不同的疑難案件采取不同的策略,對于(事實問題)疑案,要充分尊重承辦法官的意見,對事實認定問題,親歷庭審并全面閱卷的法官有更多的優(yōu)勢第三,針對當事人不能有效參與院庭長討論案件的弊端,筆者認為,在任何刑事審判中,當事人都不能知曉案件評議的過程双肤。但是,如果院庭長在討論案件的過程中考慮到案外的相關因素或者一方當事人不知曉的案件情況,此時需要讓當事人知道這些內容,可以考慮重新開庭由法官釋明或者加強判決書說理施掏。
四、回顧與展望
(一)回顧
影響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存在的因素在短時期內很難改變,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由于有其相對合理的一面,在目前必然會繼續(xù)存在,也還有存在的價值,我們目前能做的是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造,盡量去除其弊端,彰顯其合理性的一面茅糜。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積累符合司法運行規(guī)律的因素,在條件成熟時廢除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七芭。
二)展望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體制領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具體包括四大方面:一是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包括設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檢察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完善司法人員分類制度改革二是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包括完善司法責任制,推進司法公開,完善陪審制,以及探索建立人民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制度蔑赘。三是人權保障機制改革,包括錯案預防和問責以及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兩個方面的內容狸驳。四是司法利民便民改革,包括立案登記制、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等
這些改革措施在以下幾個方面對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有影響:一是精英法官的培育,減小甚至消除了通過討論案件對法官進行內部控制的必要性;二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減輕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部門對法官辦案的壓力;三是預防和打擊人為干預司法的機制減輕了外部壓力對法官辦案的影響;四是考核指標的完善缩赛、考核排名的取消減輕了法官辦案的壓力耙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