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shù),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wù)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讶踪。
2.判斷標準:非現(xiàn)有技術(shù)+無抵觸申請背苦。
3.現(xiàn)有技術(shù):申請日以前在國內(nèi)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shù)。
4.抵觸申請:包括申請人不同和申請人相同兩種類型。
申請人不同:先后申請批幌,授予在先申請经伙;同日申請扶叉,自行協(xié)商,不答復視為撤回帕膜,協(xié)商不成枣氧,均予以駁回。
申請人相同:先后申請泳叠,一定條件下允許保留其一同日申請作瞄,申請人選擇或修改,期滿不答復危纫,視為撤回宗挥,修改后仍不符合,均駁回种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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