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今天我們也來談談年金保險,我也用一句美妙的話語來形容年金,那就是情到濃時難落筆座菠,比如裹唆,父母想贈與一筆錢給孩子,但是擔心子女的婚姻風險讼昆,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避免這個風險,自然是簽署一份單方的贈與協(xié)議列荔,約定贈與僅僅是給自己的子女的。但是枚尼,看似簡單贴浙,你能落下這一筆嗎?
? ? ? 年金保險是否可以類化成一種贈與工具的法律模型的替代呢署恍?我認為崎溃,完全可行。
? ? ? 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锭汛,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贈與或者只由夫或妻一方繼承的財產(chǎn)屬于一方個人財產(chǎn)笨奠。實際上年金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前提的一種保險產(chǎn)品,它以投保人購買保險唤殴,被保險人領取生存受益金為相應的法律模型般婆。
? ? ? 保險工具實際上是由一個人的錢轉(zhuǎn)化為另一個人的錢的相應的金融工具。所以朵逝,由一代購買保險蔚袍,二代享受相應的保險金這種方式實際上完成了一次實質(zhì)上的贈與,這種贈與不需要去公證處或者找律師簽訂贈與合同,也不需要在子女結(jié)婚前啤咽,通過贈與合同表明贈與對象的方式導致雙方形成尷尬的局面晋辆。因此就可以運用有溫度的金融工具來替代冰冷的法律工具。
類比于贈與協(xié)議的法律模型宇整,年金其實并不是完全可以脫離法律工具的一種金融工具瓶佳,如果單純地以年金類保險作為贈與通道,可能會遇到生存金成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尷尬鳞青,但是霸饲,畢竟成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金額有限,保證了控制權(quán)臂拓。
所以金融工具不是唯一的厚脉,法律工具也不是唯一的,往往需要金融工具胶惰、法律工具共同組合才能完成年金類保險替代贈與合同的功能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