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報道(女子倒推購物車摔傷兒子 向超市追責:沒有人提醒我)祝迂,某曹姓母親帶兩歲十個月兒子前往蕭山某商場購物,在坐自動扶梯時把兒子放手推車里器净,倒推著兒子型雳,結果因手推車翻倒致小孩受傷住院。
其后山害,該母親認為纠俭,超市方?jīng)]有盡到提醒的義務,要求超市擔責浪慌,但是超市則稱已經(jīng)到通知提醒義務冤荆,并且在拿小推車處也有告示不能讓小孩子坐在手推車里,小推車上也有警示標語不得讓小孩坐在小推車里权纤。
現(xiàn)在廖律師就給大家分析里面的法律知識钓简。
超市對小孩是否具有監(jiān)護義務?
答:超市不具有監(jiān)護義務妖碉。法律規(guī)定,小孩的父母為其監(jiān)護人芥被,所以雖然小孩和母親都在超市購物欧宜,但是超市與小孩子之間不構成監(jiān)護的關系,其監(jiān)護關系依舊在其母親身上拴魄。因此其母親應當對小孩子盡到看管冗茸、照顧的義務席镀。
超市是否有義務告知小推車使用規(guī)范及電梯乘坐須知?
超市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夏漱,因此屬于營業(yè)場所豪诲。對于營業(yè)場所等人流量較大的地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挂绰,必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屎篱,如警示、告知等措施葵蒂,以確保超市內(nèi)所有人員的安全交播,這就是常說的安保義務。例如践付,盡到足夠的通知義務秦士,在墻上、小推車上的顯著位置做到足夠的警示永高、告知義務隧土,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在廣播中告知相關的安全須知等命爬。在本案中曹傀,超市在小推車領取處的墻上以明顯的標識懸掛了小推車使用須知,也在小推車內(nèi)以圖示方式告知曹某遇骑,在乘坐電梯時卖毁,電梯墻上也張貼了電梯乘坐須知。但是至于超市是否在電梯旁張貼了“請正確使用手推車落萎,禁止倒推亥啦、逆行等不安全行為”以及在廣播中告知坐電梯禁止事項,現(xiàn)有材料不得而知练链,雙方也有爭議翔脱。
超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廖律師認為媒鼓,就目前證據(jù)而言届吁,尚無法判定超市在電梯墻上是否張貼告知以及在廣播中告知乘坐電梯事項。這個事情也很好證明绿鸣,直接調取超市的監(jiān)控錄像即可疚沐。
如果能夠證明在事故發(fā)生時已有以上措施,那么廖律師認為超市已盡到足夠的通知義務潮模。反之則沒有盡到足夠的義務亮蛔。
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現(xiàn)有證據(jù),不管超市是否在電梯墻上張貼告知或在廣播中及時告知行人注意安全擎厢,曹某對該事件的發(fā)生都必須承擔主要的責任究流。廖律師認為辣吃,從一般人的角度,都知道芬探,乘坐電梯時應當注意小孩安全神得。況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乘坐扶梯時偷仿,比如去乘坐地鐵哩簿、高鐵時有時會有電梯,這時候都會收到注意通知炎疆,讓行人注意安全卡骂。而且,一般人都知道形入,購物車不能夠倒推全跨。更何況曹某作為監(jiān)護人,對小孩子更應當做到監(jiān)護的義務亿遂,在小孩子車翻了之后都還沒有意識到浓若,這明顯監(jiān)護義務不到位。而且曹某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而強行為之蛇数,苦果只有自己嘗挪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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