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還貸斜纪,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贫母?
1、案件背景:
張明和小美(化名)于2014年3月登記結婚盒刚,婚后生育一兒腺劣。三年后張明與小美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雙方都同意離婚因块,但對財產分割產生分歧橘原。張明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父母出錢為其支付了首付款涡上,張明婚前多次存入大筆款項用于還貸賬戶趾断。另婚后又存入款項還貸,現在離婚小美是否可以分割該房產吩愧?
2芋酌、法律建議:
? ? ? 根據涉案房屋的實際還貸情況,婚前張明父母為其支付的收付款和張明婚前存入用于還貸的銀行卡內的款項雁佳,且婚后的一段時間內均使用該筆存款用于還貸脐帝,首付款和婚前存入的用于還貸的款項屬于張明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對于這部分的銀行還貸糖权,雖處于雙方夫妻存續(xù)期間內堵腹,但不應認定為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當上述存款消耗完畢后温兼,后續(xù)存入的款項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秸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募判,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荡含,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届垫,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释液。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装处,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误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浸船,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寝蹈±蠲”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箫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封字。”本案中耍鬓,張明婚前在用于償還貸款的銀行卡內的存款及該存款產生的利息均屬于張明的個人財產阔籽,婚后以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還貸,并不屬于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的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形牲蜀,因此笆制,對于該部分款項所對應房屋增值利益,小美無權要求張明進行補償涣达。而之后還貸所用的款項在辆,因張明沒有證據證明系其個人財產,因此應視為共同財產度苔,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开缎,張明應對張小美進行補償。?
3林螃、后續(xù)結果
結合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及升值后的價值,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俺泣,雙方同意張明補償張小美因雙方共同還貸而產生的房屋增值利益共50萬元疗认。
4、經驗思考
?? 如果嚴格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將其歸屬于房產所有者一方伏钠,與我國家庭財產觀念相沖突横漏,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卻將雙方共同的勞動成果歸一方所有熟掂,與民法上的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缎浇,明顯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赴肚,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素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