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到2012年幾年內剂跟,張某某數次出借給朋友趙某人民幣200萬元左右减途,其中只有90萬元的借款有銀行轉賬憑證。趙某出具了“今收到張某某人民幣240萬元”的借條曹洽。后來趙某玩潛水鳍置,張某某聯系不上,無奈之際張某某遂持有借條將趙某訴至法院送淆。被告趙某所欠外債金額數千萬元税产,法院無法聯系上她,只能缺席開庭審理案件偷崩。
庭審中辟拷,法官要求原告張某某提供所有的款項交付憑證,原告除了90萬元的轉賬記錄外阐斜,其他都是現金而無法提供款項交付的證據衫冻。最終,法院僅僅支持了原告有轉賬憑證的訴訟請求谒出,其他的要求全部被駁回隅俘。
原告張某某對此根本無法理解:被告出具了借條邻奠,為什么法院還需要原告提供款項交付給被告的憑證呢?
回答這個問題为居,大家就需要了解本案到底屬于何種性質的法律關系碌宴,本案的法律關系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合同法》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蒙畴,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贰镣。根據該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膳凝,何為實踐性合同八孝?就是合同的成立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本案而言鸠项,雙方之間的當事人都是自然人,雙方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當然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子姜,原告張某某主張合同生效祟绊,其需要承擔證明款項交付給被告趙某的舉證責任,否則哥捕,其訴訟請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牧抽。
本案中,原告張某某多次將現金交付給被告的遥赚,當時有沒有其他第三人在現場扬舒,原告無法證明其他款項交給給被告,而且凫佛,被告就是不出庭讲坎,法院無法認定被告是否收到原告主張的所有款項,因此愧薛,法院作出判決晨炕,僅支持了原告的90萬元借款的訴請,其他部分請求全部駁回毫炉。
該案件對于張某某來說教訓是極為深刻慘痛的:
一瓮栗、那就是借款給別人一定要有轉賬憑證,且瞄勾,轉賬憑證和借條上的借款金額最好能夠完全一致费奸;
二、如果能夠讓對方出具收條固然更好进陡,但是我們中國人講究人情面子愿阐,尤其是在親朋好友不好意思讓對方出具收條,那一定要通過轉賬方式作為款項交付的途徑四濒;
三换况、另外职辨,錢款一定要匯入借款人本人的賬戶,切記不要打入無關第三人的賬戶戈二。防止今后借款人的道德風險舒裤。
希望讀者能夠規(guī)避不必要的風險和麻煩,當然觉吭,遇到問題向專業(yè)律師請教是避險的最好方式腾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