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經營許可證系政府對于企業(yè)從事特定行業(yè)所發(fā)放的經營許可證書酬凳,其性質屬于行政許可,該證書依法不得轉讓遭庶,屬于禁止流通物宁仔,其本身并不具備資產價值,不得計入公司資產總額峦睡。
案情簡介
一翎苫、天津高院認為,截至2004年10月31日榨了,運輸公司資產總額為人民幣52,186,186.96元煎谍,負債總額為人民幣55,507,491.97元,累計虧損為人民幣126,049,987.12元龙屉,資產負債率為106.36%呐粘,已構成資不抵債,符合法定的破產條件叔扼,裁定:宣告運輸公司破產事哭。
二、金谷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裁定瓜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稱運輸公司尚有包括經營許可證在內的無形資產未計入資產總額鳍咱,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与柑、最高法院認為谤辜,經營許可證屬于行政許可,該證書依法不得轉讓价捧,屬于禁止流通物丑念,其本身并不具備資產價值。因此结蟋,裁定駁回金谷公司的申訴脯倚,維持原破產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中申訴人認為嵌屎,經營許可證屬于無形資產推正,應當列入公司總資產。但是宝惰,經營許可證是政府對企業(yè)從事特定行業(yè)所發(fā)放的經營許可證書植榕,性質是行政許可,屬于禁止流通物尼夺,其本身并不具備資產價值尊残,該證書依法不得轉讓炒瘸。因此,金谷公司關于“運輸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應計入資產總額”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寝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