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我國的一項古老的婚嫁習俗恳不,起源于西周望忆,一直延續(xù)至今吴叶。我國的法律已經有明文規(guī)定阐虚,當婚姻不成時,彩禮是需要返還的蚌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实束,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逊彭;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咸灿;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guī)定適用前款第(二)侮叮、(三)項的規(guī)定避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野瘢”此條件的規(guī)定审胸,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guī)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卸勺,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砂沛。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曙求,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桨帧映企!睋?jù)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静浴,而不是相對困難堰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