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最近應聘一家單位,面試時胆筒,小徐希望了解的一些情況邮破,單位卻不肯詳細告知,只是一句:你上班之后就知道了仆救。反過來對小徐卻問這問那抒和,甚至還問小徐會不會生二胎?有人說對于這些問題彤蔽,法律不明確摧莽,職工只能被動接受,除非你不想應聘這家單位顿痪。難道真是這樣镊辕?
【解析】小徐講的這個情況,現(xiàn)實用工中確實是會發(fā)生的蚁袭。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征懈,法律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但好多單位往往仗著優(yōu)勢地位揩悄,要么不告知卖哎,要么不如實告知,而職工有時為了工作,往往不敢提出異議亏娜,其實這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焕窝。
第一,只有透明才有利于勞動合同的切實履行
訂立合同必須協(xié)商一致照藻,如果不充分表達雙方意愿袜啃,達成合意,或者一方采取隱瞞幸缕、欺騙的手法群发,造成另一方誤解或利益受損,往往導致合同最后的無法履行发乔。這樣熟妓,要么起爭議,對簿公堂栏尚;要么職工辭職起愈,單位得另招人,這樣對雙方都不利译仗。所以抬虽,在面試時,尤其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前纵菌,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把話講透講明阐污,把職工希望了解的(只要不涉及商業(yè)秘密或他人隱私的)和盤托出,讓職工充分考慮咱圆,慎重選擇笛辟,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定或簽訂的合同,基礎才會穩(wěn)固序苏,不容易變化手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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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哪些事項忱详?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围来,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匈睁、工作地點管钳、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软舌、勞動報酬才漆,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這里有三層意思:
一是要主動告知工作內容佛点、工作條件醇滥、工作地點黎比、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鸳玩、勞動報酬等情況阅虫;
二是除了上述問題之外的職工問詢,單位也應當有問必答不跟;
三是必須如實告知颓帝。不要不實事求是,即有隱瞞或欺騙窝革。對此法律明確:采取欺詐购城、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虐译,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瘪板。單位千萬不要做這樣的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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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漆诽,職工也必須如實回答用人單位的詢問
因為權利義務總是對等侮攀,作為職工有權了解用工的相關情況,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厢拭,反過來兰英,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的一些基本情況。但這里必需把握的分寸是供鸠,單位所需要了解的問題畦贸,必須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履歷回季、證書家制、技能等情況正林,諸如婚史泡一、孕史等,職工可以拒絕回答觅廓。也就是說鼻忠,單位不能因為職工不回答這些與勞動合同無關的問題而拒絕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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