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惑: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的處理方式狈醉,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約定,就一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呢?顯然不是硝全,夫妻對于雙方財產的約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批糟,這種約定不是隨意的赚爵,而必須遵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庶柿。
《婚姻法》規(guī)定村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浮庐、部分共同所有甚负。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审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梭域、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從這個條文中维苔,我們可以看到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是需要滿足幾個條件的碰辅。首先懂昂,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的形式介时。可以想象凌彬,夫妻之間對于財產處理的約定會影響到很多方面沸柔,比如說夫妻一方對外的債務償還問題,夫妻一方進行對外的交易铲敛,或者是日后發(fā)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等褐澎,所以,對于這樣一個在法律上非常嚴肅的行為伐蒋,必須采用證明力比較強的書面形式工三,否則迁酸,在真正處理問題時無據可依。其次俭正,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一定要明確奸鬓,應該避免模棱兩可的語言。由于約定對于雙方的權利義務帶來的影響非常大掸读,對于日后可能出現(xiàn)的財產分割也有關鍵作用串远,對于雙方收入懸殊的夫妻而言,更是要慎之又慎儿惫,所以澡罚,無論是對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也好,或者是對夫妻生活過程中取得的財產的處理方案作出的約定也好肾请,一定要清晰明確留搔,否則,就是一個有瑕疵的約定筐喳,將來發(fā)生糾紛時因理解有歧義而無法實現(xiàn)其真實目的催式。
另外,我們可以看到本案中避归,雖然馮偉和魏曉樺作出的財產約定符合上述的兩
個條件荣月,但是部分不公平的條款沒有被法院所認可,為什么呢?原來梳毙,夫妻實行財產約定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哺窄,除了婚姻法上的規(guī)定之外,還應符合民法上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條件账锹,即(1)約定時夫妻雙方均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萌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作出約定的時候精神狀況正常,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的后果奸柬;(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生年,也就是說要自愿作出約定,而不是被迫或者被欺騙廓奕;(3)約定的內容合法抱婉,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規(guī)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桌粉、第三人的利益蒸绩。本案中,雙方關于婚前財產的處分約定铃肯,整體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患亿,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下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個協(xié)議應該是有效的押逼。但同時步藕,協(xié)議中的個別條款惦界,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處理時不應該適用咙冗。
? 夫妻間財產協(xié)議最好經過公證處公證表锻,以免將來夫妻任意一方對外牽扯訴訟時,比較容易舉證對抗乞娄。而且瞬逊,這個公證不容被忽視,即使對抗不了第三人仪或,那么也要為夫妻間的追償做好準備确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