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張小玉于2011年4月20日入職蘇州盛利公司忿危,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达箍,公司沒有為張小玉繳納社會保險。
2013年9月1日铺厨,張小玉簽署了《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申請書》缎玫,載明:“貴司再三催促我提供辦理社會保險的資料硬纤,感謝貴司對員工的關愛,但本人經(jīng)過再三考慮赃磨,尤其是顧慮到將來一旦離職或回家鄉(xiāng)工作辦理社保轉(zhuǎn)移手續(xù)可能非常麻煩咬摇,故特向貴司申請不為本人辦理社會保險,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與貴司無關煞躬,由本人負責”肛鹏。
2016年4月21日,張小玉在工作中受傷恩沛。
2016年12月7日在扰,蘇州市吳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張小玉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雷客,2016年12月24日芒珠,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jīng)鑒定認為張小玉所受傷害構(gòu)成傷殘十級,張小玉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00元搅裙。
2017年1月16日皱卓,張小玉向公司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部逮,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為由娜汁,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17年1月16日兄朋,張小玉向蘇州市吳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掐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195062.84元。
2017年3月28日颅和,因蘇州市吳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超期未作出裁決傅事,張小玉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工傷待遇可以有峡扩,但經(jīng)濟補償不能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蹭越,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傷,經(jīng)認定為工傷教届,理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响鹃。
因公司在張小玉受傷時未為張小玉辦理工傷保險,張小玉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巍佑,故公司應按照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的相關法律所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來承擔賠償責任茴迁。
張小玉之傷經(jīng)評定達十級傷殘寄悯,依規(guī)定萤衰,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即7個月的本人工資,故張小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58542.19元(8363.17×7)猜旬。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張小玉的傷殘等級脆栋,張小玉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倦卖,公司應向張小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000元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000元。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椿争,勞動者治療工傷期間怕膛,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根據(jù)張小玉的受傷部位秦踪、傷情褐捻,一審法院認為張小玉停工留薪期為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故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35610.92元椅邓。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柠逞,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公司沒有異議景馁,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板壮。
張小玉要求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在合理范圍內(nèi)合住,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绰精,根據(jù)當?shù)厣钏剑粚彿ㄔ鹤枚ㄗo理費80元/天透葛,因此護理費應為1520元笨使。因張小玉未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其要求交通費僚害,沒有依據(jù)阱表,但公司認可交通費100元,故一審法院支持交通費100元贡珊。張小玉提出的營養(yǎng)費最爬,沒有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门岔。
第二爱致,本案中,張小玉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寒随、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糠悯,并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不繳納社會保險是由張小玉提出妻往,而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而并非勞動報酬互艾,因此,張小玉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讯泣,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纫普,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上訴:公司不能以員工自動放棄社保而免責好渠,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張小玉不服昨稼,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节视,上訴理由:公司不能以員工自動放棄免除繳納社保的責任,同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也是工傷責任主體的義務假栓。因此寻行,公司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二審判決
不繳納社保是員工提出的匾荆,公司可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拌蜘。
蘇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勞動者自身不愿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牙丽,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拦坠,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挥柚С帧?/p>
根據(jù)公司提供的有張小玉簽名的《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申請書》剩岳,不繳納社會保險系由張小玉本人提出贞滨,而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而非勞動報酬拍棕,張小玉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晓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绰播。
文章來自:“2號人事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tǒng)https://www.2haoh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