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股權轉讓款定金
編輯整理:張海龍盯滚、祁俊會
本文選摘自201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律師解讀
? ? ? 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踢械,其所擔保的對象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約合意,并以適用定全罰則為手段實現(xiàn)擔保之目的魄藕,因此其本質特征是懲罰性内列。
? ? ? 定金與違約金不同,違約金的性質以補償性為主背率、懲罰性為輔,違約方為其違約行為付出的代價應與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大致相當话瞧,在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情況下允許違約一方提出調減的的請求。
? ? ? 而在適用定金罰則時寝姿,從目前法律規(guī)定看交排,違約方承受的喪失定金的責任僅取決于違約行為本身,并未考慮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饵筑,因此法律亦未規(guī)定可對定金數(shù)額進行調整埃篓。
案情及裁判理由
? ? ?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意向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既為合法有效之合同,則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根资。雖然雙方當事人對于《意向協(xié)議》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約定的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時間是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之前還是之后產生爭議架专,但雙方隨后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對此問題予以了明確⌒粒《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王新輝部脚、劉安承諾在2011年7月31日之前向劉天牧、劉冰琳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3000萬元裤纹,如未能按期支付委刘,《意向協(xié)議》自動解除,前期已經支付的2000萬元定金不再退還鹰椒;《補充協(xié)議》第四條還約定锡移,《補充協(xié)議》與《意向協(xié)議》的約定有不同之處的,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吹零。
? ? ? 上述兩個條款對于第一期股權轉讓款支付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明確殖侵、具體窗价,沒有歧義,王新輝太雨、劉安作為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如違約則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茫蛹,在《補充協(xié)議》將第一期股權轉讓款支付時間延期到2011年7月31日的情況下操刀,王新輝、劉安仍未能履行按期支付的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婴洼。之后骨坑,劉天牧、劉冰琳又于2011年8月3日分別向王新輝柬采、劉安送達了《關于盡快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催告函》欢唾,王新輝雖在該函上簽字,但并未在該函所給予的寬限期即收到該函后三日內支付約定的股權轉讓款并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粉捻;劉安則予以拒收礁遣,以其行為表明其拒絕支付約定的股權轉讓款并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態(tài)度。此種情況下肩刃,劉天牧祟霍、劉冰琳有權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向王新輝、劉安主張違約責任盈包,即已經支付的2000萬元定金不再退還沸呐。
? ? ? 至于王新輝、劉安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有失公平的問題呢燥,考慮定金的法律性質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崭添,本案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 ? ? 首先疮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滥朱;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力试;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徙邻,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畸裳,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缰犁。
? ? ? 由此可見,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怖糊,其所擔保的對象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約合意帅容,并以適用定全罰則為手段實現(xiàn)擔保之目的,因此其本質特征是懲罰性伍伤。定金與違約金不同并徘,違約金的性質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違約方為其違約行為付出的代價應與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大致相當扰魂,在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情況下允許違約一方提出調減的的請求麦乞。而在適用定金罰則時蕴茴,從目前法律規(guī)定看,違約方承受的喪失定金的責任僅取決于違約行為本身姐直,并未考慮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倦淀,因此法律亦未規(guī)定可對定金數(shù)額進行調整。但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并非定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声畏,以懲罰為手段來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才是制度的價值取向撞叽。
? ? ? 基于此,《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插龄,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愿棋。該條規(guī)定通過對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進行限制,將定金的懲罰性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均牢,就是為了保證雙方的公平初斑。具體到本案,主合同標的系1.4億元膨处,雙方約定2000萬元的定金并不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见秤。該種約定僅存在于當事人雙方之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真椿,是雙方對風險和不公平的容忍鹃答,不觸犯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不應作過多干預突硝。
? ? ? 其次测摔,在《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已經對第一期股權轉讓款支付時間以及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劉天牧解恰、劉冰琳又對前述合同義務給予一定寬限期并進行催告的情況下锋八,王新輝、劉安仍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护盈,導致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能簽訂挟纱,此種情況下劉天牧、劉冰琳一方不退還定金具有合同依據腐宋。
? ? ? 最后紊服,即便考量定金數(shù)額與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否大體平衡的問題,原判決亦不存在損害實質公平的情形胸竞。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股權轉讓交易是在2011年欺嗤,股權轉讓對價為1.4億元,該對價與雙方交易當時的目標公司資產狀況卫枝、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匹配的煎饼;而劉天牧、劉冰琳將股權轉讓他人系在王新輝校赤、劉安未按約履行《補充協(xié)議》導致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簽訂的情況下對自己權利的處置吆玖,不構成違約淤袜,且轉讓時間已是2014年2月,此時目標公司資產與2011年相比必定已發(fā)生變化衰伯,相應的股權轉讓對價有所提高也應是股權價值正常上升的結果,因此不能僅因劉天牧积蔚、劉冰琳2014年轉讓股權的價格高于2011年與王新輝意鲸、劉安約定的價格即得出雙方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大大高于實際損失造成實質性不公平的結論。
案件來源
? ? ? 王新輝尽爆、劉安與劉天牧怎顾、劉冰琳股權轉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423號民事判決書]
法條鏈接
? ? ? 《合同法》
? ? ?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漱贱,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槐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幅狮;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募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 ? 《擔保法》
? ? ?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崇摄,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