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開過異議分析會后,租賃的審查變得簡單了許多谢翎。F院長不愧是老司機捍靠,一語道破法條的適用前提:“承租人請求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說明法條的適用前提是拍賣過后森逮,新的買受人準備收房時榨婆,承租人才有權提出異議,而不是現(xiàn)在拍賣前吊宋,一張貼個騰房公告后纲辽,或真或假的承租人來向異議申報權利。
駁回璃搜,當時是駁回拖吼。因為提出異議的條件未成就,相當于承租人對未來發(fā)生的这吻、現(xiàn)在尚未發(fā)生的執(zhí)行行為提出異議吊档,不符合異議審查條件,當然應予駁回唾糯。那么問題來了怠硼,救濟途徑應該是復議還是訴訟呢?
我認為是復議移怯。因為既然以異議條件未成就為由駁回異議請求香璃,那么就沒有對其異議進行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審查。他不符合執(zhí)行異議的受理條件舟误,應該不予受理才對葡秒。這是純法律上的推理,更接近225條規(guī)定的程序異議嵌溢,而非227條實體異議眯牧。因為如果執(zhí)行異議條件尚未成就,執(zhí)行異議之訴條件同樣尚未成就赖草。都不會進行實體審查学少。一言以蔽之,救濟途徑的確定秧骑,應該是以“我們進行了什么審查”為標準版确,而不是以“異議人提出什么異議”為標準扣囊。不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實體異議阀坏,不論多么沒有根據(jù)(比如那個只有一份申請書而沒有證據(jù)的車庫案)如暖,都可以講程序拖入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泥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