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痹屹,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期奔,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在于確定硼被,“村兩委”組織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村兩委”又是否屬于勞動者渗磅?
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嚷硫,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检访,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仔掸。
村兩委成員由選舉產生脆贵,并非如企業(yè)勞動者那樣以市場應聘或合同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起暮,村兩委成員領取的是工作補貼卖氨,而非勞動工資。村兩委成員也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负懦。
顯然双泪,“村兩委”成員與“村兩委”機構之間的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自然就難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密似。
目前焙矛,“村兩委”成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無侵權人残腌、不能確定侵權人或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村斟,在難以由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調整的情況下,只能適用民法相關規(guī)定和民法原則抛猫,視受害人當時工作情形及工作補貼來源等實際情況確定受益人蟆盹,由受益人村民委或鎮(zhèn)政府在收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