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氮采,難免會遇到一些游走在法律邊緣、合法性與合理性不盡一致鹊漠、有所沖突甚至是激烈沖突的情況,“合法不合理登钥、合理不合法”娶靡、人們的主觀感受與法律規(guī)范相沖突的情況并不鮮見。
就法理而言姿锭,針對私權利主體“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事就應該視為允許轮纫,不應當受到限制與干預焚鲜。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郑兴,制約人們行為的除了法律之外贝乎,還有道德規(guī)范、公序良俗览效、宗教虫几、文化等挽拔。
首先,相對于社會生活本身啡氢,法律只是一種底線性規(guī)范术裸。“法”對人類有強制性的約束袭艺,枉法者必將受到制裁猾编;“禮”卻是一種行為準則,對人類雖無強制約束答倡,卻可以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裎“禮”是防患于未然设江;“法”則是嚴懲以警示。
只要是人叉存,都是趨利的歼捏。如果沒有“禮”的思想稿存,沒有公序良知的制約瞳秽,人人只按照個人利益和法律底線行事,社會秩序將會陷入混亂之中袖迎。古語云:“禮義廉恥,是謂四維燕锥,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归形。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厚棵,“法無禁止即自由蔼紧,法無授權不可為”迄今為止依然只是一個法學理論上的概念,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哈误、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當中,都沒有明確的引用菩貌。其本身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重荠,片面的形而上的去理解這句話的含義箭阶,很難適應我國現(xiàn)代的法治建設。
再次戈鲁,“法無禁止即自由”本身也是相對的仇参。從私權利角度來說,現(xiàn)代社會的復雜性與變動性婆殿,使得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诈乒,在不少制度領域已對“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進行了突破。譬如婆芦,在行政許可領域怕磨,公民只有獲得了行政機關的許可,才能從事相應的行為消约,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肠鲫;民事領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無疑也是對“法無禁止即自由”一定程度上的突破或粮。
我國雖為禮儀之邦导饲,有著兩千多年儒家思想的傳承,但是在經濟高速發(fā)展的當代帜消,在利益的巨大誘惑之下棠枉,罔顧禮法的事情并不鮮見,期望絕對的“法無禁止即自由”也并不現(xiàn)實泡挺。
“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辈讶,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實行禮治是在事情沒有發(fā)生之前就將它禁止娄猫,而實行法治是在事情發(fā)生之后才去制止贱除。“禮”與“法”對立統(tǒng)一媳溺,互為表里月幌,共同作用,不可偏廢悬蔽。
在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的現(xiàn)代社會扯躺,僅僅依靠法律來懲治過錯仍然是不夠的,需要公序良知來減少過錯的發(fā)生蝎困,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