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立在近20年前寫過一篇《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他認為當時法學界對法律與科技關系的研究還不夠深入,甚至偏少,形成的唯物辯證法模式“XX的發(fā)展對法律有影響或需求,而法律又對XX有規(guī)制或調整作用”壳影,也過于平面化。
在講到科技對法律的影響時弥臼,蘇老舉了“奸宄殺人宴咧,歷人宥”;(意思是說歹徒殺人與過往的行人無關)的例子径缅,來證明自然科學認識因果關系對于法律發(fā)展和制度變遷的重要意義掺栅。而在揭示社會科學認識因果關系的問題上,這個例子學經濟學管理的都熟悉:工廠的機器噪聲與附近牙科醫(yī)生的診療之間的因果關系芥驳。最終采用了財富最大化的進路解決了這一權利沖突問題柿冲。
蘇老僅用科學研究因果關系就為我們講清楚了科學發(fā)現的因果關系并不能直接決定法律責任的分配與承擔。因為“科學研究發(fā)現的因果關系兆旬,即使是完全正確的假抄,也往往會形成一個無限的鏈條±鲡”法律必須在某個方面切斷這一無限連接宿饱;而且“科學研究發(fā)現的因果關系并不可能窮盡世界的因果關系,甚至有些通過實證科學研究發(fā)現并為當時人們所接受的因果關系也完全有可能是錯誤的脚祟∶裕”,現實的科學研究具有某種程度的局限性由桌;另外为黎,“法律總是有效率的考慮邮丰,并且有時間、人力铭乾、物力的限制剪廉,因此,法律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強調規(guī)則性炕檩,通過規(guī)則性可以大大減少判斷所需要的大量精確信息斗蒋。而科學的最基本要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笛质,不排除任何可能的影響因素泉沾,拒絕以人為的規(guī)則來限制對具體事實的探討。因此妇押,法律與科學的追求是不重合的跷究,并因此勢必有一定內在的緊張關系∏没簦”
仔細分析科學與法律的差異揭朝,往往最終都可以歸結到技術的限制。蘇老認為“技術的發(fā)展并不僅僅直接影響法律制度和原則色冀,在當代,它還可以促進人們對具體因果關系的科學認識和判斷柱嫌,轉而影響法律制度锋恬。”波斯納曾就美國的關于人工流產的道德和法律爭論尖銳地指出编丘,“如果我們有足夠的知識(技術)与学,我們在法律上的許多道德兩難就會消失〖巫ィ” 如此也會減少我們在法律問題上的“價值理性”與“技術理性”的沖突索守。
如今近20年后,科技發(fā)展的步伐遠超過法律思想抑片、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卵佛,法律與科技的角力正式登場。先不說人工智能中前段戰(zhàn)勝世界棋手的阿法go敞斋、就最近的無人超市截汪、無人駕駛,都已讓法律措手不及植捎,更不用說已存在并不斷發(fā)展的生物科技(克隆技術)衙解,法律似乎被科技推上了最后生死的決戰(zhàn)。
這些沖突與問題是通過法理學的擴容增量改變焰枢,還是通過技術的補充判斷加持蚓峦,法學界似乎還沒有最后的統(tǒng)一舌剂。但是變化是必然的,即便是被推著前進暑椰。
還加點佐料:最新的研究成果霍转,量子物理實驗挑戰(zhàn)了我們所熟知的因果邏輯,那量子力學中模棱兩可的因果關系干茉,是否對蘇老的因果關系構成挑戰(zhàn)谴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