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先使用商標抗辯慕匠,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是善意使用
二术唬、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是在他人相同類似商品上相同近似 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烂琴,已先于該商標注冊人在中國內地使用
欲圖抗辯的未注冊商標在中國內地開始使用的時間爹殊,雖然早于他人在相同類似商品上相同近似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但晚于該商標注冊人在中國內地的最初使用日的(即奸绷,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前已在中國內地使用其商標)梗夸,該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就不能適用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進行抗辯。
三号醉、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反症,應在中國內地某地市場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商標并有一定影響,不包括僅在中國內地生產(chǎn)并貼附商標畔派,產(chǎn)品全部出口而不在內地市場銷售铅碍、不進入內地流通環(huán)節(jié)、未在內地市場宣傳线椰,從而未在內地市場形成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情形胞谈。
該在先使用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對象,是指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在中國內地市場銷售,或者使用該商標在中國內地市場提供服務時烦绳,所涉及的用戶悔叽、消費者及相關經(jīng)營者、競爭者爵嗅。
有一定影響應當是指該商標已在中國內地在先使用了一定時間,因一定的銷售量笨蚁、廣告宣傳等而在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中被視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四睹晒、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在顯著特征上應當有延續(xù)性
與其最初在先使用的商標有所改變的括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方能主張在先使用商標抗辯:
一是不得改變最初在先使用商標的顯著特征伪很,只能限于文字字體、圖形細部等微小改變奋单;
二是務必善意使用锉试,不得有利用他人在后注冊商標聲譽的惡意。
五览濒、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呆盖,在使用時間上應當有延續(xù)性
在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中斷使用期間,在后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波及在先商標原使用區(qū)域的贷笛,該在先商標使用者繼續(xù)使用应又,應以其恢復使用時仍屬善意為限,但不宜一刀切地規(guī)定中斷使用3年的排除期限乏苦。
如果在先使用者因經(jīng)濟危機株扛、企業(yè)重組改制等合理原因中斷使用其商標超過3年,但在后注冊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仍未波及在先商標原使用區(qū)域汇荐,在先使用者恢復使用時相關商標在該區(qū)域仍唯一指向該在先使用者的洞就,宜認定為善意使用,應允許其主張在先使用商標抗辯掀淘。
如果在先使用者中斷使用其商標雖未超過3年旬蟋,但在后注冊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波及在先商標原使用區(qū)域且有相當知名度,在先使用者恢復使用其商標有利用在后注冊商標商譽企圖的革娄,就不宜支持其在先使用商標抗辯主張咖为。
六、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稠腊,其使用人主體資格應當有延續(xù)性
在先使用商標相關權益也是一種財產(chǎn)權益躁染,也可以承繼。在先商標最初使用者因合并分立架忌、企業(yè)產(chǎn)權轉讓重組改制而由其權利義務承繼者承繼使用該商標吞彤,或者最初使用者死亡后由其親屬繼承使用該商標,或者最初使用者將相關經(jīng)營項目連同該商標一并贈送親友或者有償轉讓他人,本身具有正當合理性饰恕。不能僅因為現(xiàn)使用者是承繼取得或受讓取得在先商標挠羔,就排除其主張在先使用商標抗辯的權利。不過埋嵌,若在后注冊商標權利人能夠證明在先商標現(xiàn)使用者受贈或者有償受讓商標時破加,主觀上具有利用在后注冊商標聲譽搭便車惡意的,就不應支持現(xiàn)使用者在先使用商標抗辯主張雹嗦。
七范舀、據(jù)以抗辯的在先使用商標,只能在其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在先使用商標“原使用范圍”時了罪,該文件的相關內容仍可借鑒锭环。個人認為,在先使用商標“原使用范圍”泊藕,應當包括該商標原使用的地域范圍辅辩、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范圍,以及該商標原有的文字娃圆、圖形玫锋、顏色組合等構成要素及其標注方式的范圍。但在先商標使用人為了將其商標與他人在后注冊商標相區(qū)別而附加適當標識或者對其在先商標作適當改變的讼呢,應予允許景醇。
如前所述,在先商標使用人將相關經(jīng)營項目連同該在先商標權益一并轉讓吝岭、贈送給他人三痰,具有正當合理性。這種在先使用商標相關權益的承繼窜管、轉讓散劫、贈送,本身不會增加在先商標的使用主體幕帆,不會導致在先商標使用范圍擴張获搏,在不能證明相關當事人存在惡意利用在后注冊商標商譽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在先使用商標在“原使用范圍”的處置與使用失乾。
在先使用的商品商標常熙,應否限制該商品自然流通到該商標原使用的地域范圍之外?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碱茁,如何限定在先使用的商品商標甚至服務商標的原使用地域范圍裸卫?個人認為,在先商標使用人不能自己主動或者授權許可他人到原使用地域范圍之外使用該商標設點經(jīng)營纽竣,但在先商標使用人在原使用的地域范圍內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品自然流通到該地域范圍之外的墓贿,不宜禁止也難以禁止茧泪。在先商標使用人在原使用的地域范圍內,借助電子商務將其商品銷售到該地域范圍之外的顧客聋袋,或者吸引外地顧客到其原使用的地域范圍來接受服務队伟,是否具有合理性,也需要進一步研究厘清幽勒。
筆者認為嗜侮,從裁判便利的角度考慮定枷,界定在先使用商標的原使用范圍的時間點赴肚,宜以在后注冊商標權利人提出爭議日為準。如果在后注冊商標權利人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商品或服務進入相同地域范圍從而產(chǎn)生商品或服務來源沖突的時間拆火,晚于在后注冊商標核準注冊日干毅,但早于在后注冊商標權利人提出爭議的日期,則以該能證明的產(chǎn)生商品或服務來源沖突的日期為準泼返。自該日期起硝逢,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范圍應予凍結。
八绅喉、在先商標繼續(xù)使用時渠鸽,在后注冊商標權利人可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四條曾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與注冊人的使用發(fā)生實際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的柴罐,繼續(xù)使用人應在使用服務商標時徽缚,增加地理名稱標志,以便于與注冊人使用的服務商標相區(qū)別革屠≡涫裕”筆者認為,附加的適當區(qū)別標識似芝,可以是地理名稱標識那婉,也可以是將足以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企業(yè)身份標識與該在先商標一道醒目使用或組合使用,還可以是對該在先商標直接附加相關標識要素形成一件足以區(qū)別商品來源的新商標党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