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罵領導“奴才”能以侮辱罪網(wǎng)上追逃?
作者 唐孝忠
據(jù)人民網(wǎng)消息造烁,安徽靈璧縣婁莊鎮(zhèn)婁莊居委會主任崇猫、支書樊零,縣人大代表王濤酒后罵了鎮(zhèn)黨委書記李先宏“滾蛋”刨肃,對派出所所長張興則罵“奴才”刃鳄、“揍你”盅弛,均僅此而已。不料卻被該縣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叔锐。該縣人大常委會開了兩次會(第一次未通過)挪鹏,才最終表決通過了對王濤實施刑事拘留。目前愉烙,該縣警方對王濤網(wǎng)上通緝讨盒,而王濤則因成為“在逃嫌疑人”而不敢自由活動。
對于靈璧縣警方的“大動作”步责,從快速反應可見其行政效力之強大返顺。從派出所長和鎮(zhèn)黨委書記的反應,也可看出其法律意識之強蔓肯。警方對受害人的保護與對加害人的打擊遂鹊,反映出我國法治進程在加快。然而蔗包,王濤的行為真的就構成侮辱罪了嗎?派出所長秉扑、鎮(zhèn)黨委書記、公安局長调限、縣委書記以及警方的一系列行為邻储,就真的是在維護公民人身權嗎,是在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執(zhí)行嗎?
毫無疑問旧噪,任何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均不容侵犯吨娜,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但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法淘钟,公然貶損他人人格宦赠,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米母。而王濤的行為盡管有侮辱他人之嫌疑勾扭,但并不見得就構成了犯罪。
不可質疑铁瞒,王濤罵人并無暴力行為妙色,而“奴才”、“滾蛋”慧耍、“揍你”這三個字眼算惡毒刻薄的語言嗎?真的就難以忍受嗎?這兩個行為均在辦公室進行身辨,罵張興時丐谋,雖然有群眾在場,但所罵的語言真能造成嚴重的后果?是指出了其生理缺陷了嗎煌珊,是披露其隱私了嗎?均不是号俐。罵李先宏時有他人在場嗎?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定庵,情節(jié)嚴重的吏饿,才可給予刑事處罰。且要經過受害人起訴后蔬浙,法院才能受理猪落。因此,雖然醉酒的人違法或犯罪依然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畴博,但王濤的行為并不足以構成犯罪许布,警方的措施也值得斟酌。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绎晃,侮辱他人的行為蜜唾,只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庶艾。一般侮辱行為袁余,情節(jié)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咱揍。對公然侮辱他人颖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拘留煤裙、罰款或者警告等治安處罰即可掩完。既然王濤的行為并不嚴重,且事后積極消除影響硼砰,主動道歉且蓬,所以王濤最多只能給予治安處罰。
王濤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题翰,但情節(jié)并不嚴重析藕,只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宿礁。因此,王濤的行為除了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外碴卧,至多還可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败潦,恢復名譽遥倦,消除影響荷荤,賠禮道歉睦霎,適當賠償精神損失。
況且累魔,王濤罵人是事出有因摔笤,是為了維護集體和國家的利益够滑。是因為所罵的兩人均涉嫌越權干預基層自治組織事務,涉嫌偷蓋居委會印章籍茧。如果這個屬實版述,其行為遠比王濤罵人嚴重得多梯澜。1992年寞冯,婁莊派出所建房占用婁莊土地,一直沒辦土地使用手續(xù)晚伙,也未補償吮龄。為得到13.4萬元的建設資金,張興要王濤補簽一份“已給補償”的用地補償協(xié)議咆疗,但遭到王濤拒絕漓帚。說明王濤為了維護集體和國家的利益,敢于碰硬午磁,敢于堅持原則尝抖。今天遭到通緝就是“自作自受”。
王濤罵了張興之后迅皇,又在婁莊鎮(zhèn)昧辽、靈璧縣各部門和群眾中散發(fā)有關派出所和鎮(zhèn)政府聯(lián)合造假,偷蓋公章并模仿簽名的材料登颓,并指出婁莊鎮(zhèn)派出所并非“無房派出所”搅荞。這個也不屬侮辱行為,而是維護國家利益的義舉框咙,應當對所舉報的事項進行查處咕痛。
被罵的兩個人,身為國家公務人員喇嘱,即使因為工作的原因被群眾罵了茉贡,且情節(jié)并不嚴重,并未造成精神損害者铜,也應高風亮節(jié)块仆,給予寬容,這也是一個干部應有的氣度和胸懷王暗。其實悔据,如果兩個干部退讓一步想想,如若真的偷蓋居委會印章俗壹,侵害集體與國家的利益科汗,那么王濤的行為可說是依照憲法在行使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利,只不過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绷雏。但行為指向的是集體的事務與國家的利益头滔,而非個人恩怨或無稽之談怖亭。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個自稱被侵權的李先宏居然稱王濤是村霸坤检,身為警察的張興居然附和兴猩,有何證據(jù)?既然是村霸,為何還能獲得村民的信任而連任村主任早歇,既然是村霸倾芝,為何不打擊?如果不是村霸,李先宏這句話遠比王濤罵“揍你”箭跳、“奴才”晨另、“滾蛋”更具殺傷力,身為國家公務人員谱姓,隨便說出這樣不負責任的話借尿,那么該不該以侮辱罪論處?
縣委書記、公安局長對侮辱屬自訴案件并對程序居然不懂屉来,竟然指使刑警大隊立案路翻,還要求人大常委會再次開會通過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這是不是濫用職權?
創(chuàng)作時間 20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