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與法中的責任
Julian Nida-Rümelin
一
英國的法哲學哈特(H.L.A.Hart)曾在一篇后來成為經(jīng)典的文章中論證說瓶佳,用于描述行動(Handlung)的語言表達(抑或句子)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把責任歸屬給施行或完成行動的人芋膘。他因此把法律實踐中的責任歸屬,譬如法庭判決或訴訟等霸饲,同日常生活中的責任歸屬緊密地聯(lián)系在了一起为朋。由此,若我們在日常生活實踐中將某些行動歸屬于某個人贴彼,這種歸屬也會變得在類似于法律訴訟的意義上可以爭辯潜腻。①
不少具有影響力的法哲學家或分析哲學界的行動理論學者支持這一進路,然而它也受到了不少批評器仗。② 這些批評在其中一點上獲得了一致的意見融涣,亦即認為雖然哈特提供了一種有趣的想法童番,但他至少忽視了兩個嚴重的問題:其一是行動理論視角下的謬誤,哈特的批評者認為威鹿,盡管在行動與責任間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剃斧,但這種聯(lián)系更多是在行動的宏觀層面,而與具體個別的責任并無關(guān)聯(lián)忽你;其二是法哲學視角下的謬誤幼东,即哈特錯誤地認為在法律實踐中的責任歸屬標準與日常規(guī)范下實踐的責任歸屬標準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對應關(guān)系。后來的批評者指出科雳,把行動歸屬與責任歸屬聯(lián)系在一起已經(jīng)是錯誤的做法根蟹,因為責任歸屬的標準僅僅是在歐洲啟蒙運動之后才開始出現(xiàn),并且是同啟蒙運動對主體以及理性生活的概念的強調(diào)相關(guān)聯(lián)的糟秘。③ 既然行動的概念很古老而責任的概念很新近简逮,那么試圖在兩者間建立邏輯聯(lián)系的行動哲學便自然會問題重重。對哈特更具同情心的詮釋者則指出尿赚,哈特并沒能成功地論證他想要的結(jié)論散庶。盡管確實存在著行動歸屬與責任歸屬相關(guān)聯(lián)的情況,但這畢竟僅限于特殊的情形凌净, 例如當某種規(guī)范被違反的時候(參考 Feinberg)悲龟,而且這種把法律實踐中的責任歸屬類推到生活實踐中的做法也僅限于適用刑法的情形,并不包括適用民法的情形冰寻。④ 在本報告中须教,我將采用一種與這些批評相反的進路,論證在行動與責任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不容解除的相互聯(lián)系性雄,而適用于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的規(guī)范性標準也具有著一種統(tǒng)一性没卸。哈特本人的論證是從法律實踐出發(fā)并試圖將其類推到生活世界羹奉。但我的論證將與哈特不同秒旋,在考慮倫理與法的規(guī)范性標準時,我會將日常生活實踐中的責任歸屬作為論證的出發(fā)點诀拭,并指出這一出發(fā)點已經(jīng)隱含了規(guī)范性標準的統(tǒng)一性迁筛,因為只存在著一種規(guī)范性的應然概念。一直以來耕挨,將規(guī)范性系統(tǒng)地分割而隔離在不同的領(lǐng)域之中被當作一種理性認識上的進步和收獲细卧,而我認為這一做法
① 參 見 H.L.A. Hart, “The 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s”, 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49 (1948/49), 第
171-194 頁。
② 例如 Joel Feinberg, ?Action and Responsibility“, in: idem., Doing and Deserving, Princeton, New Jersey 1970 或者比其更早十年的文章:George Pitcher: “Hart on Action and Responsibility”, in: Philosophical Review 69 (1960) 等等.
③ 參 見 Ludger Heidbrink, Kritik der Verantwortung. Zu den Grenzen verantwortlichen Handelns in komplexen Kontexten, Weilerswist, Velbrück, 2003 或 idem., ?Definition und Voraussetzungen“ in: idem et al. eds., Handbuch Verantwortung, Wiesbaden, Springer 2017.
④ 參 考 Christine Windbichler, ?Freistellung unternehmerischer Entscheidungen von pers?nlicher Haftung“ in: Ulrich Immenga et
al. eds., Wirtschaftliches Risiko und pers?nliche Herausforderungen, Baden-Baden, Nomos, 2006.
是有害的筒占,實際上贪庙,從其整體后果來看可以說它是一種對人類實踐的規(guī)范性本質(zhì)的一種破壞。盧曼(Niklas Luhmann)的社會系統(tǒng)理論為此提供了有力的證明翰苫。這里提涉及到的兩個學科
—哲學和法學——不會在我的報告中得到同等篇幅的處理止邮。本文分析的重點是關(guān)于責任的哲學及其在行動理論中的基礎这橙,至于其在法學理論中的意義和后果本文只能略加提及。換句話說导披,本文意在提出一種綱領(lǐng)性的建議屈扎,寄希望于這一綱領(lǐng)能在法學的專門領(lǐng)域得到具體實現(xiàn)。某種意義上來說撩匕,我接下來要探討的內(nèi)容也可以看作對我近年來在實踐哲學領(lǐng)域的工作的一種修正鹰晨。所謂修正的意思并不是指迫不得已的重大改動,而是說我們需要對自己接觸到的為各種理由所支持的不同立場進行審視止毕,考察它們是否前后一貫并且包含著有趣的新視角模蜡。① 哲學在一定意義上總是綱領(lǐng)性的,因為它并不是一門可以在范式上被固化并預設一定的經(jīng)驗方法的具體學科扁凛×梗或者換句話說,每當這種固化出現(xiàn)的時候令漂,相關(guān)的研究領(lǐng)域就會變成一門具體的學科從而從哲學中分離出去膝昆。當然,如果本文所探討的內(nèi)容會在一門具體學科(在這里也就是法學)那里得到實現(xiàn)叠必,我將感到欣慰荚孵。
我們對什么負有責任呢?不論如何纬朝,我們對自己的行動負有責任收叶。我們對自己的所有行動都負有責任。當一件事情被視為某人的行動時共苛,那個人就對其負有責任判没。行動和責任是兩個彼此緊密聯(lián)系的概念。不存在一種無須負責的行動隅茎,也不存在一種對于沒有行動屬性的行為(Verhalten)的責任澄峰。如果要反駁這一觀點,我們需要舉出例子辟犀,看看有哪種行動人并不需要對其負責俏竞。可能的例子包括了在脅迫下堂竟、以及在酒精影響下所做出的行動』昊伲現(xiàn)在讓我們來考察這兩個例子。設想一下有一名游客在里約熱內(nèi)盧的深夜在科帕卡瓦納被一名持刀的年輕男子所威脅出嘹,要求他交出他的錢包席楚。當這名游客回到酒店,他受到了妻子的數(shù)落税稼,認為他并不該把錢包交出去烦秩。那么刁赦,他是否可以回答他的妻子說:“我對此并不負有責任,因為我當時是被脅迫的”呢闻镶?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甚脉。我們可以想象那名游客拒絕交出他的錢包并最后被劫犯刺傷,回到酒店他的妻子也許會對他說:“你為什么不把你的錢包交出去铆农?在這種情況下那是唯一理性的選擇牺氨。”顯而易見墩剖,當游客被逼著交出他的錢包時猴凹,他并不是在沒有其它任何選擇的情況下做的。在受到脅迫時岭皂,他依然有不同的選擇郊霎,盡管其后果有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爷绘,不管是選擇交出錢包還是選擇不交出錢包书劝,他都在同樣的意義上對他所做的事負有責任。認為在脅迫下做出的行動是無責任的行動土至,實際上是混淆了兩件事:一方面购对, 如果我們把一種行動看作是在威脅下做出的反應,那么我們依然必須能夠?qū)@種行動做出不同的判斷陶因,好比在威脅并不存在的情況下那樣骡苞;另一方面,如果一個行為是毫無選擇的楷扬,那么它就不具備行動的屬性解幽。事實上,很多人都支持這一觀點烘苹,亦即一種行為只有在存在著其它選擇的情況下躲株,也就是說只有當當事人有可能做出其它決定的時候,才可被視為行動螟加,而外在的脅迫并不蘊含這種選擇不存在的意思徘溢。決定預設了當事人的斟酌吞琐,亦即對各種支持或
① 我曾在一本小型的專著中對責任概念進行了闡釋捆探。在其第一部分中,我描繪并論證了責任的主體和客體站粟,討論了為什么我們對我們所具有理由的一切黍图,亦即行動、信念奴烙、和(情感)態(tài)度等助被,都負有責任剖张。參見 JNR, Verantwortung, Stuttgart,
Reclam,2011(第一至第三章)。在其第二部分中揩环,我對責任的不同形式進行了分析:包括對于后果的責任搔弄、合作式責任、政治丰滑、科學及道德責任(第七至第十二章)顾犹。這本專著僅僅是我稱之為“結(jié)構(gòu)性合理性”(?Strukturelle Rationalit?t“)的更大的一項課題的一部分。這一課題又是我對后果主義的批評的建構(gòu)性的一部分褒墨。參見 JNR Kritik des Konsequentialismus, Oldenburg, De Gruyter, 1995; Strukturelle Rationalit?t, Stuttgart, Reclam, 2001; Structural Rationality and Other Essays on Practical Reason, Dordrecht/Heidelberg/New York, Springer, 2018 (in print). 以及最后更大的哲學課題:Eine Theorie praktischer Vernunft , Berlin, De Gruyter (in preparation).
反對相關(guān)行動的理由進行斟酌考慮炫刷。斟酌因此又預設了我可以做出不同的行動。只要我有著不同的選擇郁妈,只要我的行為是一種無論多么簡單的斟酌的結(jié)果浑玛,我就對其負有責任。在這一承諾的基礎上噩咪,我們的行動當然會在不同的情況下被判定為是好的抑或壞的顾彰、是理由充分的或是不理智的、是道德上可被接受的或是不道德的胃碾。一個人在受到威脅時做出某種行動拘央,與在并不存在威脅時做出該行動相比,當然會根據(jù)其情況的不同得到不同的評價书在。在受到威脅時灰伟,當事人并不需要對他所做的事負起所有責任,因為其不同的判斷標準蘊含著不同的后果儒旬。
與之相比栏账,在酒精影響下行動的情形則完全不同。根據(jù)醉酒程度的不同栈源,當事人會被認定為對其所做的事僅僅負有部分責任挡爵、或者不負任何責任。在法律辯論中甚垦,人們會使用所謂限制責任能力的概念茶鹃。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無須對其所做的事負有責任艰亮。在有些時候闭翩,當事人的責任可能會在法律意義上被限定在把自己灌醉的行為本身上,因為在此前的某一時刻當事人終歸是處于清醒的狀態(tài)迄埃,并在使自己進入醉酒因而不負責任的狀態(tài)時做出了相應的決定疗韵,譬如在明知自己會進入有限的“行為駕馭能力”(Steuerungsf?higkeit)的情況下繼續(xù)飲酒。當這種“行為駕馭能力”退化侄非,其責任的范圍也相應地減小蕉汪。因此流译,在法律上,我們往往可以為承擔完全責任和免除所有責任的情形設定相應的閾值者疤,一旦超過這個閾值福澡,責任的歸屬會變得不同。但在現(xiàn)實情況中驹马,這顯然是一種連續(xù)的變化竞漾。當醉酒程度不斷加重時,責任范圍也在不斷地減小窥翩。不過业岁,當醉酒程度不斷加重時,究竟是什么發(fā)生了變化寇蚊?到底是什么導致了當事人的責任的范圍減斜适薄?一個嚴重醉酒的人很少能夠?qū)ζ湫袆拥暮蠊M行思考仗岸。因此允耿,他對行動理由的斟酌缺失了很關(guān)鍵的一部分。根據(jù)我們的經(jīng)驗扒怖,這樣的一個醉酒者往往也是相當沖動的较锡,換句話說,他不會在其行動前進行充分的斟酌盗痒,而是立刻對眼前的情形做出反應蚂蕴。而他的人格也會發(fā)生變化,往往會退行至一種比較幼稚俯邓、情感不成熟的狀態(tài)骡楼,其意志力與對挫折的忍耐力顯著下降。因此稽鞭,我們往往援引當事人控制力的減損來論證其在酒精的嚴重影響下對其所做的事僅僅負有部分或不負責任鸟整。這種控制力并不僅僅是指對身體運動的協(xié)調(diào)性,而更重要地是指像成熟而負責的人那樣行動所必需的復雜的心理過程朦蕴。有這種控制力的人能夠?qū)⑵鋯蝹€具體的行動放在更大的有關(guān)其行為和生活的整體結(jié)構(gòu)的語境中去考察究竟如何行動篮条。在對理由進行斟酌和援引時,他并不是僅僅相對于一時一地進行優(yōu)化吩抓。援引理由來對自己所做的事進行辯護涉茧,意味著承諾在類似的情況下總要做出同樣的行動。接受某種理由意味著為自己的生活賦予某種結(jié)構(gòu)琴拧。也是在這種對結(jié)構(gòu)化的缺乏的意義上降瞳,醉酒者的行動是前后不一一致的。對責任的擔負要求對行為具有控制力蚓胸。而這種控制力并不是僅限于一時一地出于情緒對眼前的情況作出反應挣饥,而是在人的實踐下的生活以及駕馭這種生活實踐的思慮的整體語境中而言的。而這也解釋了一種乍看上去頗不尋常的現(xiàn)象沛膳,亦即在法律意義上只有當一個人成年后才會擔負全部責任扔枫。事實上,十七歲的青少年在多數(shù)時候有著比很多成年人更高的智商锹安,而他們也強調(diào)自己是獨立于父母一輩的影響的短荐,并且對自己的日常決定承擔著責任。盡管如此叹哭,我們依然認為完全法律責任僅在較晚的年齡才開始適用是合理的忍宋,因為責任不僅僅與計算能力、在經(jīng)驗中建立聯(lián)系的認知能力风罩、以及與經(jīng)濟獨立相關(guān)糠排,而是取決于更多的條件,特別是對理由的前后一貫的斟酌能力和規(guī)劃人生的能力超升。而這種能力又主要體現(xiàn)在一個人是否可以堅持一項長期的目標入宦,是否可以克制短暫的沖動,以及是否充
分地減少了依賴于他人的判斷的情形室琢,以使自己能夠在即便面臨阻力的時候堅持自己的信念乾闰。而具備完全責任、充分的自我強度(Ich-St?rke)盈滴、以及充分判斷力所需的關(guān)鍵性條件涯肩,確實 是僅在較晚的年齡才會得到發(fā)展。也許這并不會像西方工業(yè)化國家青春期延長的趨勢所顯示 的那么晚巢钓,但總之并不是與青少年的智力和知識同時成熟的宽菜。對完全責任的歸屬是在確實比 較苛刻的條件下進行的,而這種條件在醉酒的成年人那里已經(jīng)不再具備了竿报。這些條件的核心 內(nèi)容便是對理由進行斟酌并將其在具體情形下加以運用的能力(判斷力)铅乡、依照斟酌的結(jié)論 相應地完成行動的能力(意志力)、以及前后一致地行動和生活的能力(自我強度)烈菌。①
二
費因貝格(Joel Feinberg)針對哈特的理論提出了嚴厲的批評阵幸,認為他不僅錯誤地將英國的所有權(quán)概念擴展到了其它法律領(lǐng)域,而且更是錯誤地將其擴展到了人們責任歸屬的一般實踐之中芽世。當然挚赊,對哈特來說,“可廢止”(defeasible)的概念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济瓢。我們可以假定荠割,某一訴訟的反方提供了一系列當事人未能履行其責任的理由,而且這些理由足夠有力, 以致于被告一方必須回應并且駁倒這些理由蔑鹦。這種理由便是可廢止的夺克,哈特將這種理由稱之為表面證據(jù)(prima facie Beweis)。我們也可以說嚎朽,它給出了一種拒絕指控的辯護铺纽,亦即論證說當事人對其被指控的錯誤行為并不負有責任,因此指控中的行動并不能被歸屬于當事人哟忍。費因貝格則認為狡门,盡管這種包含了表面證據(jù)以及對表面證據(jù)的駁倒的復雜程序在法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并非如此锅很。如果我們指控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造成了侵害其馏, 我們的確可以在法庭上抑或在日常生活中駁倒指控的理由,比如某種手勢(擊打?qū)Ψ降念~頭) 屬于無意而為之爆安,或者實則出于另外的理由侠鳄,即其行動是伴隨著其它的意圖酗捌,因而與典型的試圖造成侵害的意圖有所不同(比如擦傷對方的額頭本意是想向?qū)Ψ街赋鲆恢圾B)减噪。如果我們接受這樣的一種法律實踐和日常生活實踐的類比枢纠,那么我們關(guān)于責任的概念將的確不得不變得明顯過于狹窄:它僅涉及將某種可歸罪的錯誤行為歸屬給某個人,或者当辐,(當支持指控的理由被駁倒時)取消這種歸屬抖僵。我們的責任將僅僅涉及可能的錯誤行為。如此缘揪,行動歸屬和責任歸屬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將會不復存在耍群。我們?nèi)粘5恼Z言實踐似乎也支持這樣一種行動和責任歸屬間的分離:假如某個人坐在鋼琴前面彈奏一首肖邦的曲目,我們似乎確實不會說她對她的行動找筝,亦即在鋼琴上演奏一首肖邦的曲目蹈垢,負有責任。不過袖裕,現(xiàn)在讓我們設想一下她的鄰居假如抱怨說她打擾了他周六下午的寧靜曹抬。那么,我們確實可以說他要求他的鄰居為她的破壞安靜的響動負責急鳄。而這種責任恰恰預設了所謂的破壞安靜的行動谤民,不管是否事實如此, 是可以被歸屬給當事人的疾宏。在日常的語言運用中张足,人們是被要求對其行動的后果負責,而非對其行動本身坎藐。然而为牍,我們是否可以在不要求一個人對其行動本身負責的情況下要求他對行動的后果負責呢?在語言運用中,當我們要求一個人負責的時候碉咆,我們一般的確是意指其行動的后果抖韩,然而這恰恰是因為在行動與責任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以至于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并不會提問一個人是否會對其具體的行動負責吟逝。只要一種行為具備著行動的屬性帽蝶,那么人
① 本節(jié)中對于行動責任的刻畫來自于 §6 JNR, Verantwortung, Stuttgart, Reclam, 2011.
們就對這種行為及其所有可預見的后果負責赦肋。我們只有在少數(shù)情況下會針對一種行為本身
(而非其后果)的責任發(fā)問块攒,亦即在我們對該行為是否具備行動的屬性存有疑問的時候。當我們將一種行為認定為行動的時候佃乘,從其本質(zhì)上來說囱井,我們已經(jīng)將行動的責任及該行動可預見的后果與這一行為聯(lián)系在了一起。恰恰是這種行動與責任間的緊密聯(lián)系解釋了為何在一般條件下探討關(guān)于行動本身的責任問題顯得并不那么有意義趣避,因為它更像是一種贅述:行動本身恰恰是指我們行為中需要對其負責的那一部分庞呕。
行動與責任之間如此緊密的對應關(guān)系仿佛會導致一些違反直覺的后果。當我們對一種行為不負責任的時候程帕,仿佛這一行為便不具備任何行動的屬性住练。不過我仍希望堅持這一觀點:我們將某一行為認作是某人的行動而將其歸屬給他,當且僅當我們要求他對其所做之事負責愁拭。這種對責任與行動的同步的歸屬只有在一種漸變的理解下才是有意義的讲逛。負責有程度高低之分, 行動的屬性也有程度強弱之別岭埠。一個青少年僅部分或者完全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盏混。他在法律的意義上僅部分或完全不會是需要負責的。不過我們依然要求他負起責任并對自己的行動提供辯護惜论,而這看上去是個合理的要求许赃,恰恰是因為他已具備斟酌理由的能力。然而馆类,他 的駕馭一種獨立生活的能力混聊、他的自我強度、以及他的為其日常生活賦予結(jié)構(gòu)的意志力乾巧,卻并未充分地發(fā)展成熟句喜。因而,他依然僅在有限的程度需為其所做之事負責卧抗,他有進行斟酌的能力藤滥,并且在這一限度內(nèi)是需負責的。這里社裆,我認為將這種真正的對行動的責任等同于道德責任的做法是比較勉強的(雖然這種做法在文獻中總是出現(xiàn))拙绊,因為道德理由和非道德理由之間的區(qū)分是有問題的。存在著一些形式的責任,它們或者包含著對行動的豁免(譬如兒童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标沪,或者其本身并不預設行動的屬性(父母的法律責任涵蓋了其子女的行動榄攀,政府部門首長的政治責任涵蓋了其工作人員的行動,等等)金句。我們可以將這些形式的責任稱作制度性責任檩赢,從而將其與真正的(道德)責任區(qū)別開來。因而违寞,行動概念與責任概念之間不容解除的聯(lián)系并不涉及責任的所有形式贞瞒。是一個行為的意向性的特點使之得以成為一個行動。這種構(gòu)成行動的意向性表現(xiàn)為一種在先的意圖趁曼,而后者通過行動而得到實現(xiàn)军浆。我們將這種形式的意向性稱之為決定。一個決定構(gòu)成了對理由的斟酌或思慮的結(jié)束挡闰。我針對我的決定做出承諾乒融。我停止了思慮的過程,并通過在某一時間的一種相應的行為來實現(xiàn)我的在先的意圖(實現(xiàn) 我的決定)摄悯。而這一行為必須在一種最小的意義上也是意向性的赞季,在控制下有意完成的。因而我們的行動概念有著兩種本質(zhì)的要素:為了實現(xiàn)行動的行為中的意向性奢驯,以及標志著(不論多么基本的)思慮過程的完成的在先的意圖申钩。在先的意圖是通過行動本身得到完成的。而激發(fā)行動的意圖(die Handlung motivierende Absichten)則并不是通過其行動本身叨橱,而是通過其后果或結(jié)果來得到完成的典蜕。這一由激發(fā)行動的意圖、在先及伴隨性意圖所構(gòu)成的復雜體構(gòu)成了賦予我們生活以結(jié)構(gòu)的意向性網(wǎng)絡的一個側(cè)面罗洗。一個能動者的行動越是顯得不那么孤立愉舔,他的行動便顯得越理性(或者不如說:越前后一致),而其負責程度便顯得越是鮮明伙菜。
如果說我們恰恰是需要對我們行為中我們具有理由的那一部分負責的話轩缤,這里便產(chǎn)生了
一個疑問,亦即是否我們也需要對其它我們具有理由的東西負責贩绕。比如說火的,我們對自己的信念也是具有理由的。然而信念并非是一種行動淑倾。當然馏鹤,對信念的表達可以被看作一種行動(言
語行動)。那么我們是否對信念僅有間接的責任呢娇哆?是不是只有當我們表達自己的信念湃累,亦即完成一種言語行動的時候勃救,我們才對該行動具有理由并因此對其負責呢?在我看來治力,這屬于一種刻意窄化責任概念的做法蒙秒。思慮和斟酌理由的能力使得我們成為理性、自由宵统、和負責的存在晕讲。我們是在人的意義上對理由進行斟酌的。在對理由的斟酌過程中马澈,我們?nèi)烁裢恍缘模ɡ硇裕﹥?nèi)核也得到了表達瓢省。我們可以對我們在自身中觀察到的愿望、感覺箭券、及態(tài)度加以拒絕净捅。這種拒絕在不同情況下體現(xiàn)在我們拒絕賦予這些愿望疑枯、感覺辩块、及態(tài)度任何行動上的有效性。在同一意義上荆永,我們卻無法同自己的思慮疏離開來废亭,因為思慮是在一種很強的意義上屬于我們的,我們在人的意義上將自己同自己的思慮等同在一起具钥。由理由所引導的信念也是屬于我們的豆村,而我們也無法在不改變自己人格同一性的前提下同自己的信念疏離開來。 從這一視角來看骂删,由理由所引導的信念與行動有著相同的角色掌动,他們都構(gòu)成了我們的人格,而這一構(gòu)成性的角色首要地表現(xiàn)為我們在人的意義上對這些信念和行動負有責任宁玫,并需要在面臨批評時對其進行辯護粗恢。因此,我認為將由理由所引導的信念從我們需要為之負責的對象的范圍中排除出去是完全錯誤的做法欧瘪。與行動相比眷射,信念更加沒有疑議地例示了理由與責任和自由之間的聯(lián)系,因為意志軟弱的問題在信念中相對更少出現(xiàn)佛掖。我對自己的思慮的結(jié)果負有責任妖碉,因為我們自己的思慮構(gòu)成了(‘造成了’在這里并不是一個合適的表述)我們行動中的控制。
我們并不能將對于信念的責任等同于對于行動的責任芥被,因為一個信念的持有所需要的理
由與信念的表達所需的理由并不相同欧宜,后者屬于實踐理由。在有利的情形下拴魄,對這兩種不同類型的理由的一致的斟酌導致了我對自己信念的表達是誠實的冗茸。而在不利的情形下猛拴,對這兩種類型的理由的斟酌會導致不同的結(jié)論,在這種情況下我是理性但不誠實的蚀狰。這種不誠實也可能是出于某些道德理由愉昆,比如由于顧慮對方的感受等等。不過一般來講麻蹋,信念的表達僅是理論地而非實踐地被理由所支持的跛溉。換句話說,一種對被表達的信念的好的辯護也便是一種對信念的表達的行動本身的好的辯護扮授。當然芳室,這僅僅體現(xiàn)了關(guān)于誠實的規(guī)則是自明的(因而對于語言交流來說也是構(gòu)成性的①),以致于對于信念的理論上的辯護在日常交流的普遍條件下包含了對于該信念的表達的實踐上的辯護刹勃。在一些情況下堪侯,這種自明性也可能并不存在, 譬如在政治力量或經(jīng)濟體之間的談判過程中荔仁,抑或被告在法庭上的辯護中伍宦,等等。語言交流在這些情形下是“策略性”的乏梁,即便當某一信念本身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次洼,對該信念的表達卻并不會因此被視為是為理由所充分支持的。
在人格同一性的概念與責任的概念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遇骑。負有責任的存在者恰恰也就
是我們認定具有人格同一性的存在者卖毁。人格同一性預設了責任。具備理由的存在者——包括關(guān)于行動的理由落萎,關(guān)于信念的理由亥啦,或關(guān)于態(tài)度的理由——也具有人格同一性。那些不具備理由的存在者依然有可能具有某種同一性练链,但并不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翔脱。如果一個存在者具備理由,那么他也就具有責任兑宇。因此碍侦,有著人格同一性的存在者也即是負有責任的。
一場可怕的罪行發(fā)生了隶糕。作案人在面臨指控時并沒有否認他做了那樣的事瓷产,相反,他辯解稱那件事對他來說是完全無法解釋的枚驻。他無法解釋濒旦,為什么他會那樣做。也許他會進一步
① JNR, Strukturelle Rationalit?t, Stuttgart, Reclam, 2001, 第6章再登。
說他已經(jīng)無法回憶起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了尔邓。這里晾剖,作案人所謂的解釋指的是事情的理由而非原因。所謂事情對他來說是無法解釋的梯嗽,也就是說他無法理解自己的行動(或者偽稱自己無法理解)齿尽。只要他知道自己是一個人(或者認為他知道自己是一個人),他便無法為那樣的行動給出任何正當?shù)睦碛傻平凇_@種記憶上的斷檔進一步指出向了一種對連續(xù)性的破壞循头。在罪行發(fā)生的時候,某種意義上是另外一個人在行動炎疆,而那個人的行動是出于某些對于當事人事后而言顯得完全陌生和錯誤的理由卡骂。也許他會認為,現(xiàn)在他已經(jīng)完全變成了另外一個人形入,而對他來說那場罪行就好像是別人犯下的一樣全跨。
這樣的表述是否會被法庭所采信在這里是次要的。也許法庭會認定當事人遭受了某種控制力的減損亿遂,因而存在著可以減輕罪行的情節(jié)浓若。如果作案人的表述是誠實的,那么我們的確可以說崩掘,從其本來的自我視角來看他的確遭受了某種控制力的減損七嫌。當然,作案人在當時也可能是富有控制力的并精心策劃了這場罪行苞慢,他的行動并非是由于一時沖動。那么英妓,其所謂控制力的減損便會是在某種深層的意義而言挽放,亦即他可能是失去了對構(gòu)成其人格的行動理由的控制,而這種人格是他一直以來生活中通過其特有的態(tài)度蔓纠、信念辑畦、和行動所表現(xiàn)出來的。他能夠在倫理意義上負責地行動腿倚,正如他可以對他所做的事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纯出。這些理由之所以令人信服,需要在兩個維度具備融貫性:我們必須保證這些參與思慮的理由的整體在任一時刻都是融貫的敷燎;同時暂筝,我們也必須保證在歷時過程中這些理由的結(jié)構(gòu)所所發(fā)生的變化本身是可被理解和辯護的。如果一個人毫無章法地在某一時刻援引某一理由硬贯,卻在類似情況下在另一時刻援引另一種理由焕襟,那么他就無法令人信服,并且會顯得不負責任饭豹。我們會要求他進一步解釋這些自相矛盾的觀點鸵赖。而如果他無法為此給出解釋务漩,他就會變得令人費解。如果這樣的現(xiàn)象反復出現(xiàn)它褪,那我們最終會將其從我們理解與互動的共同體中排除出去饵骨,因為我們不再能夠理解我們究竟是在跟什么樣的人打交道,在我們面前的人究竟是怎樣的茫打。人是由足夠融貫并且在歷時過程中足夠前后一致的理由所構(gòu)成的宏悦,更確切地說,人是由自身和彼此間融貫(intra- und interkoh?rent)的理由所構(gòu)成的包吝。這些理由構(gòu)成了我們一般稱之為人格的內(nèi)核饼煞,并塑造了我們的態(tài)度、信念诗越、和行動砖瞧。
在法律中有訴訟時效(Verj?hrung)的問題。在實用角度嚷狞,這既可以被視為一項法律條
款块促,也可以被解讀為一種對于倫理責任限度的表述。當時間的跨度持續(xù)地增加床未,當事人當下的責任也相應地減少竭翠,因為他與當時的作案人已經(jīng)有了較大的不同。隨著時間的流逝薇搁,構(gòu)成人格的理由也相應地發(fā)生變化斋扰。當這種變化發(fā)生得足夠緩慢,我們并不會要求他提供理由(或元理由)來為這種變化進行辯護啃洋。責任的連續(xù)性與人格的連續(xù)性類似传货,也是漸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