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嫡纠,權益被侵害不等于損害。倘若不加以區(qū)分,將權益被侵害等同于損害货徙,甚至將損害擴大性的理解為“不僅包括現(xiàn)實的已經(jīng)存在的不利后果(入身體殘疾左权、財產(chǎn)減少),還包括構成現(xiàn)實威脅的不利后果(如房屋即將倒塌對他人人身痴颊、財產(chǎn)安全的威脅)”赏迟,就無法正確地區(qū)分侵權賠償責任與其他侵權責任方式(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蠢棱,進而導致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適用上的混亂锌杀。因為,只有損害賠償責任才以損害之存在為必備的要件泻仙,歸責原則也僅適用于損害賠償責任糕再。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玉转,是基于物權突想、人格權等絕對權而產(chǎn)生的保護性請求權,其構成要件中雖包括權益被侵害究抓,但不要求有損害猾担,更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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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區(qū)分的意義之一在于是否考慮假設因果關系上的不同刺下。在直接損害的賠償中绑嘹,一般不考慮假設的因果關系。而在間接損害的賠償中橘茉,則需斟酌工腋。
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區(qū)分的最大意義體現(xiàn)在損害賠償?shù)挠嬎銟藴噬稀7e極損害賠償?shù)挠嬎阋话阋凑湛陀^的方法即市場價格標準來確定畅卓。(《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擅腰。而對消極損害來說,因其是一種未來收入的損失髓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惕鼓,在我國一般都是按照抽象的、統(tǒng)一的標準來計算(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唐础。滴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箱歧,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一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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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法系呀邢,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劃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的因果關系是“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haftungsbegründende Kausalit?t)豹绪,即權益遭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聯(lián)价淌。該層次的因果關系用來解決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的問題申眼。第二層次的因果關系為“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haftungsausfüllende Kausalit?t),它在侵權責任成立后用來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因果關系蝉衣。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屬于客觀構成要件括尸,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屬于損害的問題,它解決的事因權益被侵害而帶來的“后續(xù)損害中那些要賠病毡,哪些不要賠的問題”濒翻,換言之,前者指的是加害行為與權益被侵害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啦膜,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是權益被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