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有住房承租權逐步允許轉讓舌劳、轉租、上市交易的經濟價值玫荣,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了獨立的私有財產的性質甚淡,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
案情
原告李義達的父親李峰與被告向文娟于1998年結婚捅厂,婚后共同居住在由重慶第三棉紡織廠福利分配給李峰的公有住房贯卦。2008年李峰去世,向文娟繼續(xù)獨自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生活并負擔相關的租賃費用焙贷。2013年該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撵割,拆遷人按規(guī)定對承租人向文娟進行了拆遷補償安置。
原告李義達認為該公有住房承租權具有經濟價值辙芍,可占有啡彬、使用羹与、收益,應與其他財產一樣進行繼承庶灿,因此自己對該公有房屋承租權及其轉化得到的經濟利益享有繼承和分割的權利纵搁。其父李峰去世時未對該公有住房承租權進行遺產分割,故李義達提起訴訟往踢,請求法院對訴爭的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遺產分割腾誉。
裁判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峰死亡后峻呕,該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以遺產方式進行分割利职,故在原告未明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繼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該公有住房承租權上瘦癌,雖然后來該公有住房進行了拆遷和產權調換猪贪,但原告并未喪失對該承租權及其轉化的利益的繼承權,故原告依然可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分割佩憾。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賃權的公益保障性還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文娟與原承租權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該公有住房內干花,故在分割時應當對被告向文娟予以多分妄帘。根據拆遷安置房約定價值、產權調換時的價值以及向文娟補交房屋安置時的差價等情況池凄,判決訴爭公有住房房屋歸被告向文娟所有抡驼,被告向文娟支付原告李義達房屋折價款8萬元。
宣判后肿仑,原致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xiàn)一審判決已生效尤慰。
評析
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馏锡。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伟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傳統(tǒng)民法上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承租權是不同的杯道。
1.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法律性質界定
筆者認為,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是一種物化的債權责蝠。
第一党巾,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普通房屋承租權在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區(qū)別。一是承租主體上霜医,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體齿拂,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肴敛、事業(yè)單位工作并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職工署海。二是在承租權期限上吗购,公有住房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之后,承租人對該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叹侄,非因特定事由巩搏,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三是在租金對價上趾代,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由專門機構統(tǒng)一規(guī)定贯底,其租金只是為了維持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遠遠低于市場價房屋租金撒强。因此單位對公有住房的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化了禽捆,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在相當程度上物化了的權利。
第二飘哨,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胚想。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對公有住房擁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權利芽隆,可以轉租浊服、轉讓并獲得差價。對公有住房進行拆遷胚吁,承租人可以直接獲得拆遷安置牙躺。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可以直接獲得獨立財產補償?shù)臋嗬问健?/p>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實際上的處分權腕扶。公有住房承租人雖然不能決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運孽拷,但對其承租權卻享有占有、轉讓半抱、消滅等自由脓恕。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與一般的房屋租賃承租權有很大差別窿侈,絕不僅僅是單純的債權炼幔,其所具有的永久占有、使用史简、支配江掩、轉讓等特征,使其在性質上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乘瓤,故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歸為是一種呈現(xiàn)出用益物權性質的債權环形,即一種物權化了的債權。
2.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衙傀,從權利屬性來看抬吟,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统抬,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火本,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危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钙畔。
第二茫陆,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擎析、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簿盅,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揍魂,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桨醋。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现斋,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喜最。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庄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瞬内。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限书。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虫蝶。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蔗包,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秉扑,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轉變慧邮,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调限,轉變?yōu)槭袌鼋洕鷹l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误澳,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耻矮。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忆谓,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裆装。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xiàn)倡缠。
本案案號:(2014)南法民初字第03056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嚴蓓佳余洪峰
來源: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