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現(xiàn)狀
快遞業(yè)氯质、外賣業(yè)、跑腿業(yè)的發(fā)展祠斧,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闻察;由于從業(yè)者行業(yè)的特殊時效性要求,我們總是看到快遞員琢锋、外賣員辕漂、跑腿小哥在道路急速飛馳。通過昨天的文章吴超,我們知道:在員工其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對其他人造成的侵權钉嘹,應當由其用人單位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鲸阻,如果快遞員在送快遞的過程中與他人發(fā)生碰撞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跋涣,則由其所供職的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鸟悴,若快遞員在上下班途中與他人發(fā)生車輛碰撞陈辱,快遞公司還應否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呢?
?經典案例
馮某系A物流公司的一名員工遣臼,職位為倉庫管理員性置。2017年10月1日8時許,馮某在閔行區(qū)中春路駕駛電動車上班揍堰,與經過此處并行的王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鹏浅。經交警部門認定,馮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屏歹。此后隐砸,王某進行了就業(yè)及傷殘鑒定,構成精神九級蝙眶、肢體XX級傷殘季希。
王某認為馮某身著A公司服裝褪那,佩戴A公司工牌,此時應當為送快遞途中式塌,則馮某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應當視為職務侵權博敬。在與A公司和馮某關于賠償無法達成協(xié)議后于2018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馮某辯稱峰尝,事發(fā)時偏窝,其與王某并排行走造成交通事故。其系A公司員工武学,事發(fā)時其正在去單位的路途中祭往。認為王某所要求的各項賠償過高,無法接受火窒,要求重新鑒定硼补。
A公司辯稱,馮某系公司倉庫管理員熏矿,并非快遞員已骇。事發(fā)時間為8點30分,與馮某日常工作活動不一致曲掰,并非履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疾捍。對王某訴訟請求也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栏妖,交警部門認定事實予以確認乱豆。且馮某事發(fā)當天被安排值班,從馮某居住地點和工作地點可以判斷事故發(fā)生在上班途中吊趾,應屬履行公司的職務行為宛裕,則侵權責任應當由A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判決论泛,A公司賠償王某殘疾賠償金247,880.16元揩尸、護理費4,900元、交通費250元屁奏、精神撫慰金11,000元岩榆、醫(yī)藥費30,515.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坟瓢、營養(yǎng)費3,600元勇边、物損(含眼鏡及衣物)費400元、鑒定費4,950元折联、律師費4,000元粒褒,共計307,855.95元。
A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诚镰,提起上訴奕坟。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祥款,工作時間的工作行為可以視為職務行為,本案中月杉,事發(fā)當時馮子建處于上班途中刃跛,該行為并非發(fā)生在工作時間,也未發(fā)生在工作地點苛萎,行為的內容是交通行為并非用人單位要求的具體職務奠伪,馮子建上班途中的具體交通行為亦不受其用人單位意志的控制。因此首懈,不符合職務侵權的要件,A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谨敛。
最終究履,二審法院判決,馮某向王某上述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07,855.95元脸狸。
應對建議
企業(yè)和員工在面臨職務侵權行為的認定與賠償時最仑,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職務侵權責任的成立條件
通過昨天的文章《員工以證券公司名義非法集資炊甲,公司是否應賠償泥彤?》,我們已經明確了職務侵權責任有以下幾個成立要件: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存在勞動關系卿啡;工作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吟吝,而不是個人行為;受害人的損失與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有因果關系颈娜。
2剑逃、用人單位承擔職務侵權責任后的追償權
昨天的文章我們提到了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等形式官辽,約定雙方承擔職務侵權責任的比例或承擔主體蛹磺。這種約定是否真的有效呢?
需要注意的是同仆,這種規(guī)定并不是天然的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職務侵權責任轉嫁給了他人萤捆,或者轉嫁給有過錯的員工,再或者彌補管理者的工作缺失俗批。只有當員工或勞動者在侵權行為中具有重大過失俗或、故意的情形,用人單位方有權向勞動者追償扶镀。
3蕴侣、不屬于職務行為的特殊情形
一般在工作時間的工作行為可以視為職務行為。對于工作時間之外的行為臭觉,應當著重借助于行為人所為行為的內容昆雀、時間辱志、地點、場合狞膘、行為之名義及行為的受益人揩懒、是否與用人單位意志有關聯(lián)等情形綜合加以判斷。
需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挽封,原則上不屬于職務行為:
3.1上下班途中已球。上下班途中的行為與執(zhí)行工作任務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的內在聯(lián)系,一般情況下辅愿,不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智亮。但也有例外,比如途中接到工作任務立即需執(zhí)行点待,則另當別論阔蛉。
3.2繞道行為。一種情況下癞埠,雖然所從事的行為是與工作相關状原、或為了執(zhí)行工作任務;但卻與通常線路苗踪、通常途徑不符合颠区,采取繞道的方式在途中造成侵權行為,則不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通铲。
3.3用人單位禁止的行為毕莱。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職務侵權行為發(fā)生颅夺,可能會規(guī)定員工禁止從事某些特定的行為央串。員工在明知禁止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事該行為并給他人造成侵害的碗啄,不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质和。
4、上下班途中碰撞的工傷問題
不難發(fā)現(xiàn)稚字,案例中饲宿,馮某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很多人可能會考慮到是否符合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胆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瘫想,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昌讲、客運輪渡国夜、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見,若想認定為工傷短绸,不僅對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有一定限制车吹,并且要求員工在交通事故中沒有承擔主要責任筹裕。
因此,不僅不能將上下班途中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窄驹,也不能將此類行為認定為職務侵權行為朝卒,更不能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jù)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乐埠,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抗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