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召廷,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唁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否淤;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沃饶,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母廷。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糊肤。
經審理查明琴昆,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馆揉、秘書長业舍、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升酣、宣傳部部長舷暮、北京市副市長,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噩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下面,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绩聘,以及職權沥割、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絡管理凿菩、企業(yè)經營机杜、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衅谷、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椒拗,共計折合人民幣3200萬余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会喝,被告人魯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陡叠,數額特別巨大玩郊,應依法懲處。鑒于魯煒到案后枉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译红,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兴溜,積極退贓侦厚,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拙徽、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刨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膘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