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產應當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卧惜。具體依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厘灼,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夹纫,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设凹,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舰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闪朱,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月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奋姿;(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锄开;(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称诗≡旱螅”
由上面兩個法條可知,男女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后粪狼,女方父母全資出資為女方購買的房屋并登記在女方名下退腥,視為僅對女方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再榄,離婚時該房產不應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狡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