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程某在一家網絡公司工作。最近煞茫,公司因虧損裁員帕涌,裁到了他的身上摄凡。網絡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后,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蚓曼。其中約定亲澡,自即日起網絡公司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待程某辦完離職手續(xù)后纫版,網絡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床绪。
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xù),一邊盤算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這兒工作已經3年多了其弊,按規(guī)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癞己;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瑞凑,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末秃。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fā)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籽御。他問及原因時练慕,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技掏,就剩這么多了铃将。”“個人所得稅哑梳?難道我領到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也要上這個稅嗎劲阎?”
案例解析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網絡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鸠真,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悯仙;合同解除后,網絡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吠卷,也是合法的锡垄。但網絡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祭隔。
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货岭,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疾渴、薪金所得千贯,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搞坝。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搔谴、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桩撮,免征個人所得稅己沛;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