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yè)材料款案件審理中,應按照“有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追認——表見代理”的遞進式裁判思路進行.
第一層次:審理行為人采購材料的行為是否屬于有權代表行為或有權代理行為.
若行為人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注冊,獲得相應資質期贫,并且是該建筑施工企業(yè)在該工程的項目經理,那么其以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采購材料行為次和,屬于職務行為搔涝,能夠代表建筑施工企業(yè)的行為尼摹,其民事責任由建筑施工企業(yè)承擔.
若行為人經買賣合同明確指定為建筑施工企業(yè)的材料買賣經辦人或者有相應授權委托書,其行為亦屬有權代理钉嘹,應由建筑施工企業(yè)承擔民事責任.
若書面合同中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材料經辦人無明確約定鸯乃,也無有權機構或人員明確授權的,則審查材料主張的材料采購人是否具有采購涉案材料的職務范圍.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跋涣,企業(yè)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該經營活動應理解為職務行為.材料商應就其主張的有權代理存在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層次:行為人采購材料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權代理之情形的缨睡,行為人的行為即構成無權代理.此層次要審查建筑施工企業(yè)事后有無對行為人的追認.企業(yè)一方行使追認權后,項目經理的行為自始發(fā)生法律效力.只要第三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代理企業(yè)即建筑施工企業(yè)存在事后明示陈辱、默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確認項目經理有從事相應經濟行為的代理權奖年,則項目經理的行為仍被作為有權代理認定.
第三層次:
經以上環(huán)節(jié)仍不能符合對應情形的,則應考慮是否存在表見代理的可能.
表見代理從要件方面分為客觀表象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面.
客觀表象:
1沛贪、對外簽訂合同是否以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訂立.
2陋守、建筑施工企業(yè)對項目經理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斷的授權關系.
3、合同等對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蓋與建筑施工企業(yè)有關的利赋、可正常對外適用的有效印章.一般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部真實印章按常理可對外授權使用的水评,可作為考慮因素;若內部印章如財務章媚送、技術專用章一般不應認定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中燥;若技術專用章刻有“對外簽訂合同一律無效”或“非經濟合同”等字樣,則應認定為合同無效.
4塘偎、合同關系的建立方式是否與雙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
5疗涉、建筑施工企業(yè)是否存在能夠使人相信參與合同履行的行為.如實際支付過合同價款,與合同相對人就其履約問題進行過交涉等.
6吟秩、標的物用途博敬、交付方式與交付地點等是否與建筑施工企業(yè)有關,建筑施工企業(yè)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
主觀要件:
1峰尝、合同相對人與建筑施工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交易歷史及相互熟識程度.
2偏窝、合同相對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權利外觀事實.如權利外觀證據系糾紛發(fā)生后為訴訟之需收集獲得的,則不足以證明在交易行為發(fā)生時是善意的.
3武学、合同相對人對權利外觀事實的審查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如印章已經標示非經濟合同簽等字樣祭往,則材料供應商不宜被認定為善意相對人.
例外情形:
當實際施工人的行為依法不被認定為表見代理時,但合同標的物確已用于工程項目.如實際施工人以刻有“非經濟合同”的項目部印章與相對人簽訂合同或辦理工程結算的火窒,合同標的物已用于工程的情形.
實際施工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硼补,建筑施工企業(yè)又接受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基于這一事實支付相應對價.但其價款應重新按照工程的實際情況辦理結算熏矿,或由造價鑒定部門予以鑒定.
建筑施工企業(yè)在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后向其支付價款的行為應當認定其開始履行了合同義務搬男,視為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合同的追認难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