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每一次事故的發(fā)生,交強險是按車分配的父能,每輛車的交強險是固定的。本文提出的思路是改變交強險按車分配為按人分配净神,這樣雖然會加大保險公司的責任何吝,但對受害者的權益保障更有利。
在多人侵權造成同一損害的情形下鹃唯,如果并非每一個人的侵權行為都可以造成如此損害的后果爱榕,則無法判令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無法區(qū)分各方責任大小的情況下坡慌,就應有各行為方平均承擔責任黔酥。
本文摘自中國審判2015年第14期。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每一次事故的發(fā)生,交強險是按車分配的父能,每輛車的交強險是固定的。本文提出的思路是改變交強險按車分配為按人分配净神,這樣雖然會加大保險公司的責任何吝,但對受害者的權益保障更有利。
在多人侵權造成同一損害的情形下鹃唯,如果并非每一個人的侵權行為都可以造成如此損害的后果爱榕,則無法判令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無法區(qū)分各方責任大小的情況下坡慌,就應有各行為方平均承擔責任黔酥。
本文摘自中國審判2015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