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古代,有個名叫田登的人做了州郡的行政長官猿妈,他非常專橫吹菱,忌諱別人叫他的名字。誰要是觸犯了彭则,他就一定大怒鳍刷。手下的官史和士兵,大多數(shù)被他用杖或竹板打過俯抖。因為“燈”和“登”同音输瓜,所以整個州郡的人都把“燈”稱作“火”。正月十五放彩燈芬萍,允許城郊的人進城游覽觀賞尤揣。官吏就寫了文告,張貼在市面上柬祠,上面寫道:“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北戏。”
? ? ? ?我們一看到“放火三日”也許會感到奇怪吧!其實“放火三日”就是“點燈三天”漫蛔。因為田登不允許別人直呼他的名字嗜愈,就連與“登”同音的“燈”都不能說,出的文告只得改“燈”為“火”了。其實莽龟,“火”與“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蠕嫁。“放火”與“點燈”的含義更是風(fēng)馬牛不相及的轧房。田登這樣專橫不能不鬧出笑話拌阴,自然引起百姓的不滿。后來說“只許州官放火奶镶,不許百姓點燈”迟赃,就是從這個故事來的陪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