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拆遷安置協(xié)議是拆遷戶與拆遷人之間的一種特殊“買賣”合同如蚜,是拆遷戶的拆遷房屋與拆遷人將來建好的商品房進行“互易”的協(xié)議橘沥,不是產權的互易魁袜。是拆遷戶在拆遷過程中取得的一種期待債權养渴,所體現的是一種債權爆办。
【案件信息】
2009年4月8日难咕,李某將九華經開區(qū)90平方米標準安置房一套,40平米門面一個轉讓給黃某,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6萬元整余佃,交付時間以九華經開區(qū)交付房屋及住房時間為準暮刃,并約定由黃某自行參與九華經開區(qū)住房及門面分配,黃某有永久居住使用爆土、可以轉讓椭懊、繼承。雙方按協(xié)議將住房及轉讓金交付完畢步势,但因九華經開區(qū)門面交付推遲氧猬,故門面未一并交付,2013年底九華經開區(qū)交付門面時坏瘩,李某自行接受該門面狂窑,并拒絕交付給黃某。
【案件焦點】
關于農村“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法官觀點】
拆遷安置協(xié)議是拆遷戶與拆遷人之間的一種特殊“買賣”合同桑腮,是拆遷戶的拆遷房屋與拆遷人將來建好的商品房進行“互易”的協(xié)議泉哈,不是產權的互易。是拆遷戶在拆遷過程中取得的一種期待債權破讨,所體現的是一種債權丛晦,依據《合同法》之規(guī)定,該債權是可以轉讓的提陶,故拆遷戶有權將該權利進行轉讓烫沙。本案中黃某與李某簽訂《關于房屋轉讓合同協(xié)議書》,是對安置房屋和安置門面的買賣隙笆。該安置房屋和安置門面系黃某依據當地拆遷補償政策取得锌蓄,并非李某在集體土地或者宅基地上建立的房屋,因買賣此類拆遷安置房屋而訂立的合同撑柔,不違反法律瘸爽、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不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铅忿。另外剪决,我國物權法也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檀训、變更柑潦、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峻凫,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渗鬼;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荧琼。因此譬胎,雙方簽訂的《關于房屋轉讓合同協(xié)議書》有效肛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