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從貴州來吳江打工的19歲小伙李某且改,結識了同鄉(xiāng)女孩董某,兩人建立了戀愛關系板驳,由于董某長相打扮等比較成熟又跛,她對李某謊稱自己已經16歲,李某也沒有懷疑若治,兩人就在租房中開始了同居生活慨蓝,多次發(fā)生性關系。李某的父母察覺兩人同居后感到非常擔憂端幼,就到董某家中與董某的父母商量兩個孩子戀愛的事情礼烈,董某的父母當即告知其女兒未滿14周歲,并明確表示只同意兩人見面聊天静暂,不允許兩人再發(fā)生性關系济丘,并警告李某及其父母谱秽,如果致使董某懷孕洽蛀,就會報警告其強奸,“讓李某坐牢”疟赊。此時李某已經清楚董某未滿十四歲的事實郊供,同時得知該行為的違法性,但是卻不以為意近哟,加之董某也不聽父母的訓導驮审,固執(zhí)地繼續(xù)與李某同居,半年后董某懷了孕。董某父母知道后非常惱怒疯淫,便到派出所報案地来。最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蔣律師說法
這則案例很有特殊性熙掺∥窗撸可能會有不少人存有疑問,雙方既然是是自由戀愛币绩,你情我愿蜡秽,為什么還會被判強奸呢?
其實缆镣,這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性決定的芽突,未成年人無論是智力發(fā)育還是身體發(fā)育都不夠成熟,不能正確認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董瞻,特別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寞蚌,更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后果。因此各國在未成年保護方面都予以了特殊立法和特殊保護力细。
根據刑法規(guī)定睬澡,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眠蚂,使用暴力煞聪、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逝慧,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昔脯。
所不同的是,強奸14周歲以上的婦女笛臣,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云稚,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沈堡,才能構成本罪静陈,如果雙方是自愿發(fā)生關系,則不會構成強奸罪诞丽。但如果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鲸拥,則無論其是否自愿,只要發(fā)生關系僧免,就構成強奸罪刑赶。當然,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懂衩,這里的故意分為兩種情況撞叨,一種是明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金踪;另一種是從一般大眾的判斷標準看,對方明顯或很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牵敷,而行為人卻沒有深究或置若罔聞胡岔,法律和實踐上一般也認為是一種明知,也會認為是故意枷餐。
本案中姐军,董某打扮比較成熟,并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尖淘,無論從一般人還是李某均無法判斷董某未滿14周歲奕锌,此時,李某的行為尚無法認定為故意村生,但在其知道了董某的實際年齡后惊暴,卻不聽父母勸阻,仍然一意孤行趁桃,顯然已經是一種故意行為辽话。因此法院認定李某構成強奸罪并無不當。
從量刑來看卫病,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油啤,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蟀苛,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益咬,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帜平∮母妫可見,犯強奸罪的量刑起點就是三年裆甩,而且強奸幼女的還要從重處罰冗锁。本案中的李某最終只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說明法院也考慮到了本案的實際情況嗤栓,考慮到了雙方的“戀愛”事實冻河,并區(qū)別了李某與其他強奸犯罪在主觀上的惡劣程度,進而從輕做出判決茉帅,量刑是完全準確的叨叙。
本案的教訓也是極其深刻的,一個剛滿十九歲的孩子因為自己的任性和法律意識的淡薄最終把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担敌,不能不令人惋惜摔敛。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普法和教育廷蓉,以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fā)生全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