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六年,周杰倫于7月6日中午12點推出新專輯——《最偉大的作品》坚冀。
在單曲《最偉大的作品》所拍攝的MV中济赎,周杰倫玩起時間穿越,化身時空旅人回到歷史與知名藝術家們相遇记某。
對于該單曲似曾相識的曲調司训,網(wǎng)評兩邊倒。有些認為很不錯液南,有些認為有太多老歌的影子壳猜,簡直是周杰倫自己在模仿自己。
新作除了聽覺上的爭議滑凉,是否違法成為一大熱點统扳〈悖回到作品及MV自身,確有涉嫌違法之處咒钟。
《最偉大的作品》命名很大膽啥辨,但涉嫌違反《廣告法》。
《廣告法》第九條規(guī)定盯腌,廣告不得使用極限語溉知。“最偉大”無疑屬于極限語腕够,歌曲英文名中使用的GREATEST(最高級)也屬于極限用詞和用法级乍,關鍵在于歌名是否屬于廣告。
從性質上看帚湘,該作品開啟預售玫荣,無疑具有商業(yè)目的,具備商品屬性大诸,歌名(專輯名)具備商品名稱的構成要件捅厂。“最偉大的作品”字樣已廣泛用于各類宣傳资柔,直接指向具備商品屬性的歌曲(專輯)自身焙贷,產(chǎn)生了突出的廣告功能。商品名稱如果具有很強的廣告屬性贿堰,具具備典型廣告語的特征辙芍,應當受到《廣告法》約束,如果某汽車取名叫“最快的車”羹与,某商業(yè)課程取名叫“最牛的課”故硅,某皮鞋取名叫“最好的鞋”,肯定是要受到各方討伐纵搁、譴責乃至查處的吃衅。作為音像產(chǎn)業(yè)產(chǎn)品的商業(yè)歌曲,取名叫《最偉大的作品》與上述情形本質是相同的腾誉。
即使將歌曲定義為藝術品徘层,要知道藝術品在銷售宣傳時也是要遵守《廣告法》的。
作為商品的商業(yè)歌曲不受法律約束妄辩,或者因為作者是名人就不受法律約束惑灵,無疑是對法律平等公平原則的挑戰(zhàn)山上。
《最偉大的作品》還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眼耀。
該歌曲(專輯)以最偉大命名,據(jù)介紹是由“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推出佩憾,對于音像產(chǎn)業(yè)其他生產(chǎn)者哮伟、經(jīng)營者是具有貶損性的干花,因為“最偉大”已直接將該作品(產(chǎn)品)置于其他作品(產(chǎn)品)之上,其他歌手的作品(產(chǎn)品)似乎都比其“低一個檔次”楞黄。
有網(wǎng)友說《最偉大的作品》還貶損了周杰倫自己池凄,因為歌名已宣示周以后的作品都比不過該作品。在這里【飯后談】普法一下鬼廓,法律規(guī)定的是貶低他人違法肿仑,自黑是不違法的。
基于涉法風險考慮速缨,【飯后談】建議《最偉大的作品》更名為《相當了不起的作品》宋光,或者根據(jù)周董風格改為《diao到爆的作品》晃择。當然,diao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爭議伟端,但民間俚語畢竟不屬于剛性違法,在《diao絲男士》以正面形象登上主流媒體后匪煌,也代表了對該字眼包容性的正面社會評價责蝠。《diao到爆的作品》既有周董風格萎庭,也具正面形象霜医,是個還不錯的作品名。
《最偉大的作品》MV中出現(xiàn)了不少人物及作品驳规,如未經(jīng)授權或許可支子,也有侵權之嫌。MV中出現(xiàn)了馬格利特(1898-1967)达舒、達利(1904-1989 )值朋、常玉(1900-1966)、馬蒂斯(1869-1954)巩搏、莫奈(1840-1926)昨登、徐志摩(1897-1931)等人物或作品形象。
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的作品贯底,著作權中的復制權丰辣、發(fā)行權、表演權禽捆、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笙什。MV所涉人物及作品,有部分未超過該年限胚想,進行復制琐凭、表演、信息網(wǎng)絡傳播應經(jīng)過授權浊服。(跨國保護在此不展開)
著作權中有“三項權利”不受保護期限制统屈,分別是:署名權胚吁、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愁憔。這三項屬于人身權利腕扶,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者死亡后吨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半抱、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因此膜宋,MV中涉及上述權利代虾,應經(jīng)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意,且不受時間限制激蹲。
即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棉磨,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学辱,MV制作也應經(jīng)其同意乘瓤。
這也就是為何不少電影作品,在涉及歷史名人時會向其后人或管理部門尋求支持和授權的原因策泣。
在音像產(chǎn)業(yè)中衙傀,商業(yè)歌曲就是其標準產(chǎn)品,如“最偉大的作品”之類冠名可以不受約束而使用萨咕,基于公平不難想象各行業(yè)“最偉大的商品”“最偉大的產(chǎn)品”之類將層出不窮统抬,到時管還是不管?管的話人們要問對周董為何放任危队?不管的話“最偉大的……”將以產(chǎn)品名為由泛濫失控聪建。
大家都愛聽周董的歌,可喜歡是喜歡茫陆、法律是法律金麸。“最偉大的作品”堂而皇之作為商業(yè)目的使用簿盅,的確不妥挥下,能改改是極好的。
但有一點可以放心桨醋,即使音像產(chǎn)品出現(xiàn)侵權或違法宣傳棚瘟,正常的購買者(消費者)是不受牽連的。好的作品喜最,值得大家擁有偎蘸,哪怕不打上“最偉大的”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