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大致看一下日本關于遺失物品與失物招領的法律規(guī)定:
1.在道路上撿到遺失物品者須一周以內上交警察灾锯;在車站猾愿、機場、港口若债、店鋪等設施內則須24小時內上交給設施。(明確的時限要求)
2.在上述期間內上交遺失物品者拆融,有權從物品遺失者處獲得遺失物品價值5%--20%的金錢作為酬謝金蠢琳;設施內拾到的物品則與設施折半共享酬謝金(個人獲得遺失物品價值的2.5%--10%)。(明確的物質酬謝標準)
3.遺失物品將由各地警察部門在網(wǎng)上予以公布镜豹,可通過因特網(wǎng)和電話查詢(明確的認領途徑)傲须。
4.超過3個月保管期限無人認領的遺失物品,其所有權轉移給上交者(含有個人信息的物品除外)(明確的最后歸屬權)趟脂。
5.上交時間若超過前述期限泰讽,則上交者喪失獲得酬謝金以及擁有遺失物品的權利(對明確上上交時限的要求)。
罰則:拾到遺失物品不上交警察者昔期,則屬于“遺失物品貪污罪”已卸,可處1年以下徒刑或1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遺失物品為近鄰丟失而未上交硼一,則可以按照懲罰更為嚴重的“盜竊罪”進行處罰累澡,可判處10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明確拒絕上交者的懲罰措施欠动,不上交的代價明顯高于拾到物品的價值永乌。)
不得不說,這是一個精致且人性的制度設計具伍。見到遺失物品的人翅雏,不上交要面對很嚴重的法律壓力;而上交既可以得到精神上的愉悅人芽,也能得到物質上的獎勵望几,所以,上交遺失物品萤厅,又何樂而不為呢橄抹?至于丟失物品的失主來說靴迫,5%--20%的金錢支出,也是在可接受且愿意接受的范圍楼誓。因為往往丟失的物品很經常都是那些很重要的卡片玉锌、證件之類。
制度設計好了疟羹,那么實際效果如何呢主守?
從2017年東京都的失物上交與報失統(tǒng)計報表來看。物品類的上交率遠遠超過失主的報失率榄融,說明物品類丟失基本都是可被尋回的〔我現(xiàn)金類的上交率卻只有報失率的一半左右,當然這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未被拾到的金錢愧杯,但大部分應該是被見到的人瞇掉了涎才。
雖然,這制度在現(xiàn)金這一塊還有所缺陷力九。但是耍铜,所有的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有得必有失跌前。相對于現(xiàn)金來說业扒,對一般人來說,很多物品的價值是遠遠高過現(xiàn)金的舒萎。當你丟失一個錢包的時候,我相信你肯定用錢包里所有的現(xiàn)金來換回錢包里的那些證件和紀念物品蹭沛。
這是日本關于拾金不昧的制度設計臂寝,我們再來看看中國在這方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國《民法通則》第79條摊灭,該條2 款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咆贬、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帚呼,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掏缎。”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若干意見》第94條煤杀,該條規(guī)定:“拾得物丟失眷蜈、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沈自,不承擔民事責任酌儒。”“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枯途,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忌怎,按照侵權之訴處理籍滴。”
很明顯榴啸,這種粗獷的制度設計孽惰,很顯然會帶來各種處理弊端。在新聞上時常能聽到撿到失物的人惡性勒索的事件鸥印。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感受勋功。就我的經歷來看,我丟過的錢包和各種證件辅甥,基本是沒有找回來過酝润;如果我撿到什么東西,也都是就近交給警察或者管事的璃弄,根本不會什么后續(xù)的事情要销;更有甚者,看到別人遺失的東西夏块,有時候嫌麻煩疏咐,東西又不是很貴重的話,都不會去撿起來脐供。
當然浑塞,我不是說日本的各種制度比中國好,更適合中國政己,我們要照搬照抄別人的酌壕。只是,日本在設計這個制度方面歇由,對人性和細節(jié)的深刻考慮卵牍,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