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陸民、李沛共同經營一家公司链韭,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排霉,陸民與胡雪通過QQ相識并發(fā)展為男女關系窍株。后雙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分手,分手當天攻柠,陸民自其個人賬戶分兩次向胡雪轉賬共計100000元球订。其后,李沛知曉了此事瑰钮,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丈夫陸民被胡雪騙錢100000元冒滩,且胡雪嫌錢少,一直騷擾他們夫妻飞涂;陸民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被情人胡雪敲詐了100000元旦部。因多次溝通未果,陸民较店、李沛訴至法院要求胡雪返還100000元士八。
【評析】:
對于本案被告胡雪是否應當返還兩原告10萬元,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梁呈,被告應當全額返還10萬元婚度,理由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應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再處分蝗茁。原告陸民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肠槽,屬于無權處分行為锡溯,侵害了李沛的合法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應當無效孝冒,所以被告應當返還該10萬元业崖。
第二種觀點認為傅事,原告陸民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扳剿,違背公序良俗,屬于不法給付艰匙,不能要求返還限煞,而夫妻共同財產在未分割之前屬于一個整體,該不法給付行為及于財產的整體员凝,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還署驻,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健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旺上,原則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糖埋,因此原告陸民轉讓妻子的財產給第三者的行為無效抚官,妻子可以主張返還;丈夫的給付違背公序良俗阶捆,屬于無效行為,但屬于不法原因給付钦听,不能要求返還洒试。綜上,被告只應當返還屬于原告李沛的5萬元朴上。
第四種觀點認為垒棋,原告陸民與被告胡雪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該關系違背公序良俗痪宰,在該關系期間不管是基于經濟往來的結算還是贈與叼架,都不受法律的保護,法律不應當支持任何一方從關系中獲利衣撬。如果判決返還或者明確不返還對于該種不正當關系就會起到了一種指引作用乖订。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具练,對于本案“分手費”乍构,應當沒收,理由如下:一扛点、本案原告李沛系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一方哥遮,而原告陸民及被告胡雪則是實施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有過錯方岂丘。若判決被告返還該10萬元,則意味著作為過錯方的陸民不需要為其錯誤的行為付出任何代價眠饮;若判決被告不返還該財產奥帘,或者僅返還部分財產,亦或是裁定駁回起訴仪召,則意味著被告胡雪實際從該不正當關系中獲得了利益寨蹋。法院裁判應當對社會價值起到正面引領作用,不應為不正當行為提供養(yǎng)分返咱,而上述幾種裁判均會形成不良社會導向钥庇。二、兩原告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咖摹,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總額遠遠超過10萬元评姨,沒收該“分手費”并不必然損害其妻子李沛的合法權益,原告李沛亦可通過其他途徑從陸民處獲得權利救濟萤晴;三吐句、陸民與胡雪的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個人利益,其行為違背了我國民法通則公序良俗原則店读,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危害性嗦枢,該10萬元于陸民而言屬不法支出,于胡雪而言亦屬非法所得屯断,應予沒收文虏。綜上,在兩原告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較大殖演,夫妻中無過錯一方尚有獲得救濟的途徑氧秘,減少10萬元并不必然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沒收該分手費趴久,具有一定的懲戒性丸相,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社會價值具有正面引領作用彼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