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部分銀行賬戶或者借款未予函證
? 1.未函證部分銀行賬戶,也未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不函證的理由,或者記錄的不函證的理由與實際情況不 符津肛。
? ? 2.未函證部分當(dāng)期注銷的賬戶,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記錄不函證的理由,也未實施查驗銷戶證明等審計程序盒让。
對于詢函證的控制需進一步加強
? 部分項目存在對非零余額賬戶發(fā)函而銀行未回函的情況,會計師僅以檢查對賬單作為替代程序,未分析未回函銀行賬戶的性質(zhì),確定是否采取再次函證等跟進措施菌赖。
未調(diào)查回函中的不符或者特別事項
? ? 1.銀行回函金額與發(fā)函金額不符,未采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調(diào)查不符事項缭乘。
? 2.銀行在回函不符事項中說明發(fā)函中存在遺漏賬戶(金額較小、零余額或當(dāng)期注銷賬戶),會計師未實施審 計程序調(diào)查不符事項,或者僅采取了詢問的審計程序,審計程序不充分琉用。
? ? 3.未跟進銀行回函中的特別事項說明堕绩。有的項目銀行函證回函中說明有銀行賬戶存在受限,但審計工作底稿中未對受限情況進行說明;有的項目銀行回函中說明對于部分待核查賬戶不予函證,會計師對其中個別不予函證的賬戶未采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未對回函存疑事項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 ? 個別項目銀行詢證函回函郵寄至被審計單位而不是 會計師事務(wù)所,對此回函的可靠性存在疑慮的事項,會計師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