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门烂、金國淼在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xué)品購買乳愉、使用許可的情況下,約定由王召成出面購買氰化鈉屯远。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蔓姚,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價格向倪榮華(另案處理)購買氰化鈉,共支付給倪榮華40000元慨丐。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坡脐,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價格向李光明(另案處理)購買氰化鈉,共支付給李光明117000元咖气。王召成挨措、金國淼均將上述氰化鈉儲存在浙江省紹興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車間的帶鎖倉庫內(nèi),用于電鍍生產(chǎn)崩溪。其中浅役,王召成用總量的三分之一,金國淼用總量的三分之二伶唯。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觉既,被告人孫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別購買氰化鈉1桶和1袋。2008年7乳幸、8月間瞪讼,被告人鐘偉東以每袋1000元的價格向王召成購買氰化鈉5袋。2009年9月粹断,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價格向王召成購買氰化鈉3袋符欠。孫永法、鐘偉東瓶埋、周智明購得氰化鈉后希柿,均儲存于各自車間的帶鎖倉庫或水槽內(nèi),用于電鍍生產(chǎn)养筒。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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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發(f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王召成等人明知氰化鈉是劇毒化學(xué)品仍非法買賣曾撤,而且也沒有取得許可證,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買賣晕粪、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挤悉。王召成的辯護人提出氰化鈉雖然不屬于禁用劇毒化學(xué)品,但也需要取得許可巫湘,并且其也屬于《刑法》毒害性物質(zhì)装悲,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許可而擅自買賣的昏鹃,則構(gòu)成犯罪,這個辯護理由無法采納衅斩。
但由于王召成等人對于氰化鈉僅用于電鍍生產(chǎn)盆顾,而沒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也沒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畏梆,沒有發(fā)生事故,所以可以依法從輕處置奈懒,故可以對他們宣告緩刑奠涌。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nèi)附條件地不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制度
法律依據(jù)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磷杏、買賣溜畅、運輸、郵寄极祸、儲存槍支慈格、彈藥、爆炸物的遥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浴捆,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稿械。
非法制造选泻、買賣、運輸美莫、儲存毒害性页眯、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厢呵,危害公共安全的窝撵,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