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股東雖沒參與經營飘庄,廠房失火脑蠕,也構成犯罪。
核心觀點:雖然沒有負責作坊的直接經營管理,但參與作坊的籌建谴仙,均有到現(xiàn)場實地勘察場地迂求,并已清楚作為加工場地的建筑物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在生產過程中晃跺,陳遠壯等人也明知作坊存在嚴重消防隱患揩局。故陳遠壯等人均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掀虎。
2013年4月份凌盯,鄭曉生、陳遠壯烹玉、鄭楚豪與王某商定合伙開設工作坊十气,確定各人股份20%、35%春霍、30%砸西、15%,由鄭曉生負責加工作坊的日常生產管理址儒。
2013年4月10日芹枷,在沒有配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設施和組織工人進行勞動生產安全培訓的情況下,雇傭工人開始進場生產莲趣。
2014年1月17日鸳慈,鎮(zhèn)政府管理安全生產的工作人員到該作坊檢查,提出該作坊存在勞動安全事故隱患喧伞,要求限期整改走芋。在沒有消除勞動安全事故隱患及配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設施的情況下,于2014年1月18日繼續(xù)安排工人進行生產潘鲫。
2014年3月26日翁逞,因鄭曉生的小女兒鄭某欣玩火而發(fā)生火災,造成作坊內工人12人死亡溉仑,5人受傷以及家具挖函、貨物、電器浊竟、建筑等被燒毀怨喘。
鄭曉生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1、雖然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嚴重過錯振定,但有關部門執(zhí)法不嚴必怜,在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對鄭曉生等人作坊解封,致使鄭曉生利用了行政管理的漏洞導致事故發(fā)生后频∈崆欤火災的發(fā)生有深刻的社會根源,鄭曉生也是社會問題的受害者,故應客觀評價鄭曉生應負的法律責任靠益;
2、鄭曉生積極配合簽署相關賠償協(xié)議残揉,平息事態(tài)胧后,將社會危險性降到最低,可酌情從輕處罰抱环;
陳遠壯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1壳快、本案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鄭曉生的女兒鄭某欣玩打火機引起的,故鄭某欣是事故的第一責任人镇草;
2眶痰、鄭曉生作為作坊生產經營管理人,是事故的第二責任人梯啤;
3竖伯、陳遠壯作為出資人不負責生產管理,不可能知曉安全隱患的存在因宇。在沒有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七婴,陳遠壯并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不屬于勞動安全事故的犯罪主體察滑,故不能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打厘;
4、本案在客觀方面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符贺辰,不應認定為犯罪。綜上,請求依法判決陳遠壯無罪挣磨。
鄭楚豪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鄭楚豪所占股份較小金蜀,沒有參與經營管理,作用較小吃靠。
本院認為蒋川,被告人租用沒有配套消防安全設施的民樓,擅自改變樓房的用途和性質撩笆,將民樓作為加工作坊并違規(guī)住人捺球,并在沒有配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設施和組織工人進行勞動生產安全培訓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因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夕冲,致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氮兵,情節(jié)特別惡劣,各被告人的行為侵犯勞動者生命歹鱼、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泣栈,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關于陳遠壯的辯護人提出陳遠壯作為出資人不負責生產管理,并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南片,陳遠壯不屬于勞動安全事故的犯罪主體掺涛,本案在客觀方面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符,故不應認定為犯罪的辯護意見疼进。經查薪缆,根據(jù)有關部門的調查結論,火災直接原因系鄭曉生的女兒玩火所致伞广,間接原因系鄭曉生內衣作坊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拣帽,擅自改變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質,將住宅樓改為加工作坊并違規(guī)住人等原因所造成嚼锄。陳遠壯等人的生產作坊沒有工商注冊登記减拭,屬于自然人共同投資的經濟實體。在成立之初区丑,陳遠壯等人均參與作坊的籌建拧粪,均有到現(xiàn)場實地勘察場地,并已清楚作為加工場地的建筑物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沧侥;在生產過程中既们,陳遠壯等人也明知作坊存在嚴重消防隱患。故陳遠壯等人均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正什。因本案屬于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啥纸,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情形,符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客觀方面的犯罪構成要件婴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