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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進而認定工傷的情形并不少,相關案件中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jù)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辨泳。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責任認定書均是明確的客年,其認定的主要標準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霞幅,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量瓜,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大小司恳,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結果: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绍傲、同等責任扔傅。然而在實踐中交警會根據(jù)客觀事實基于現(xiàn)有證據(jù)而做出無法查清責任的認定書,這種結果往往會成為糾紛爭議的起因烫饼,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猎塞,在交警查不清責任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事實分配責任杠纵?第二荠耽,若無法查明事實,能否認定為工傷比藻?
先看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铝量,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银亲、客運輪渡慢叨、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务蝠。
根據(jù)法條規(guī)定拍谐,可以看出勞動行政部門做出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三個要件: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非職工本人主要責任馏段、受到傷害轩拨。從立法目來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系從保護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而從該款規(guī)定的法益保護來分析院喜,可以推出該責任要件系法規(guī)作出的排除性規(guī)定气嫁,即將勞動者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工傷之外,其余的交通事故够坐,包括其他可以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寸宵、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及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都應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元咙。由此梯影,在實踐中產(chǎn)生分歧以下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在無法查清責任書的情況下庶香,若勞動行政部門無其他證據(jù)證明系本人負有主要責任的甲棍,則應當認定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赶掖,在此種情況下感猛,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根據(jù)合理性情況加以分析七扰,來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先來看一下兩個觀點的判例陪白。?
第一種觀點(案例一):(2014)通中行終字第0034號
本院認為…本案中颈走,李伯祥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單位下班回家途中,撞上路側(cè)泥土堆咱士,發(fā)生事故死亡立由,顯然屬于交通事故。其次序厉,受傷者發(fā)生的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锐膜。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也可以由地震弛房、臺風道盏、山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拇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荷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拄轻。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伟葫,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恨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筏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斧抱、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diào)查得到的事實渐溶,有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辉浦,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茎辐,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宪郊。第五十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拖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弛槐,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依啰、當事人及調(diào)查得到的事實乎串,分別送達當事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速警,交通事故可以分為可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叹誉,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鸯两。對于前兩類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长豁,對成因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钧唐,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蕉斜,是從切實保護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出發(fā)逾柿,作出的排除性規(guī)定,即將勞動者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工傷之外宅此,其余的交通事故机错,包括其他可以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及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父腕,都應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弱匪。如皋人社局提出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指必須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能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的主張璧亮,屬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限制性理解萧诫,該理解可能造成因肇事者逃逸而無法認定責任或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交通事故職工,無法得到應有的工傷保護的情況枝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本義帘饶,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案例二):(2016)蘇8602行初1501號
本案爭議焦點為在交管部門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群扶、未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及刻,被告能否對朱冬梅的事故作出相應工傷認定?本院認為竞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有對工傷認定相關事實進行調(diào)查核實的法定職責缴饭。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骆莹,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颗搂、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幕垦,應當認定為工傷丢氢。就本條規(guī)定而言,如交管部門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先改,僅出具事故證明書卖丸,未明確事故責任大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充分履行調(diào)查核實職責盏道,窮盡所有調(diào)查手段后稍浆,就查明的證據(jù),判斷受傷(亡)職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對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作出認定衅枫。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嫁艇,對于單方事故而言,由于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單方的弦撩,對受傷(亡)職工來說舉證責任要嚴于多方事故步咪,因“其它承擔主要責任主體”不明,對提出工傷認定一方的舉證責任在沒有其它原因力影響之下益楼,行為人應當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猾漫;對于雙(多)方事故而言,參照“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確定責任承擔感凤,并結合行為人有無酒駕悯周、逃逸、車證是否完備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陪竿,就受傷(亡)職工方和所在單位的舉證責任方面禽翼,受傷(亡)職工方應該對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在合理路線上及是否發(fā)生了碰撞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等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族跛,此后用人單位應當對交通事故中受傷(亡)職工的責任大小問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闰挡。具體本案,因本案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系朱冬梅騎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直行礁哄,對方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北右轉(zhuǎn)彎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碰撞长酗,交管部門因不能查明事故發(fā)生時交通信號燈的情況,未對該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桐绒。但就該起事故而言夺脾,轎車右轉(zhuǎn)彎時駕駛?cè)藨敎p速避讓直行的電動自行車行人,朱冬梅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可能性不大掏膏。原告認為朱冬梅在本次事故中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工傷認定條件劳翰,應該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敦锌,結合雙方民事案件中對方通過調(diào)解賠償了其92萬元的情況馒疹,被告江寧區(qū)人社局認定朱冬梅本次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并無不當。另乙墙,各方當事人對本次事故發(fā)生在朱冬梅上下班途中并無異議颖变,故被告江寧區(qū)人社局對該起事故作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听想。
筆者支持后者腥刹。
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jù)法律進行當然推定有加重用人單位責任以及社會保障機構負擔的傾向汉买。誠然勞動者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后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其所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衔峰。但正如案例一所述,不可抗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事由原因之一,也系非本人主要責任而造成的傷害垫卤。若不能由本規(guī)定而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威彰,將會違背立法本意和保護法益的目的。那么無法查明責任的情況下也存在這樣一種可能穴肘,會導致勞動者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xiàn)與保障歇盼。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無法查明責任的情況下也存在其他可能性评抚,以適用法律為由而忽視現(xiàn)有客觀事實不符合合理性要求豹缀。因此可就現(xiàn)有事實部分根據(jù)生活常識做出合理推斷。
第二慨代,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成因及責任的民事責任分配問題中邢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判斷非機動車、行人是否存在過錯鱼响,是否須減輕或免除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重要證據(jù)鸣剪,并非確定機動車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原告需要就被告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舉證責任丈积,若事故雙方均無法證明對方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的筐骇,則只能推定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均無過錯。在實際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江滨,根據(jù)實際情況铛纬,一般采用的是公平原則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唬滑,《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裁判者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之一告唆,僅憑事故認定書而認定事實,有可能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晶密。
第三擒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1期案例,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稻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懂牧、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尊勿,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jù)的主要證據(jù)僧凤,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jù)是相應行政法規(guī)元扔,運用的規(guī)則原則具有特殊性躯保,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jù)、規(guī)則原則有所區(qū)別澎语。由此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途事,可見验懊,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jù)。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尸变,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鲁森,根據(jù)民事訴訟的規(guī)則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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