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jù)《公司法》第34條钮蛛,如公司章程無特別約定,有限公司股東依據(jù)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消痛。那么,此處出資比例應為認繳還是實繳出資比例,并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寥院,實踐中亦存爭議。結合法理涛目、法條以及參考案例秸谢,個人認為表決權的行使依據(jù)為認繳出資比例。
上述結論依據(jù)如下:
1. 法理依據(jù)
股東權利性質屬于成員權霹肝,系股東基于股東資格對公司(包括組織機構)享有的權利估蹄,包括參與管理權和資產收益權,表決權系參與管理權的核心權能沫换。亦即臭蚁,股東享有表決權的依據(jù)為股東資格。根據(jù)公司法第32條第2款(“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讯赏,股東資格的主要表征為股東名冊垮兑。故,認繳制下待逞,當未實繳出資股東被登記于股東名冊時甥角,其即基于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识樱。因此嗤无,股東行使表決權與是否實繳出資無必然關系。
2. 法條依據(jù)
如上所述怜庸,理論上当犯,無論是否實繳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及據(jù)此享有的股東權利不受影響割疾。但如“一刀切”認定可能有悖公平原則嚎卫,例如未實繳出資股東可參與分紅、分配剩余財產則顯然不合理宏榕。
為此拓诸,《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麻昼,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奠支、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抚芦,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倍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了特殊規(guī)定迈螟。據(jù)此,未實繳出資股東的分紅權尔崔、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答毫、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的行使可能會受限。
那么表決權是否屬于此處“行使受限”的權利季春,個人認為不屬于洗搂,原因在于:首先,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鹤盒,該二法條系例外規(guī)定蚕脏,其中并未列明表決權;其次侦锯,從體系解釋驼鞭、目的解釋角度來看,該二法條列舉的皆為資產收益權尺碰,非參與管理權挣棕,這亦符合風險與收益應成正比的商業(yè)規(guī)則,故應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限縮解釋亲桥;最后洛心,即使是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如無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行約定题篷、決議词身,未實繳出資股東行使也不應受限。
3. 參考案例
朱某與上海邦輝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上訴案((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300號)中法院認定:“... ...新公司法明確了表決權行使不以實繳出資為基本原則番枚,并進一步采用了“章程約定除外”原則法严,而本案中邦輝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并未強調“實繳出資比例”葫笼,故而朱某不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影響其表決權之行使”深啤。
綜上,個人總結如下:
是否實繳出資并不影響股東資格認定路星,但可能影響股東權利行使溯街。
就表決權,公司章程可約定按認繳或實繳出資比例行使洋丐,否則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呈昔;但從實踐中看,為避免爭議友绝,公司章程最好對此予以明確堤尾。
就分紅權和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可具體約定九榔、決議按認繳或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否則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
就剩余財產分配權哲泊,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可具體約定剩蟀、決議按認繳或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否則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