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中感觸頗深的是“第三法”--沒有輸家
適用原則:權(quán)利平等或相對平等的兩個人之間發(fā)生沖突据块。
父母與孩子之間面臨一個需求沖突的情況球订,父母請孩子一起來尋找某種能令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親子關(guān)系系中的一方或雙方瑰钮,可能會提供可能的解決方案冒滩。他們會仔細(xì)地評價這些方案,并最終找到一個雙方都以接受的最終解決方案浪谴。在選定解決方案后开睡,不需要再去說服誰接受,因為雙方都已經(jīng)接受了它苟耻。由于沒有人對這個決定持有異議篇恒,這種方法不需要使用任何權(quán)力來迫使對方服從。
“雨衣問題”案例啟示:引導(dǎo)孩子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凶杖,并尊重孩子的想法胁艰。
用“第三法”時,不同的家庭會有不同的解決方法智蝠,尋找到屬于自己家庭的辦法就行腾么。
“第三法”有用的原因:使用了“參與原則”。如果孩子參與制定了一個決策杈湾,他就有強烈的動力去實施和執(zhí)行這個決策解虱。在第三法的決策制定過程中,孩子似乎感到他們在做出個承諾—他們把自己的一部分身心投入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漆撞。此外殴泰,父母還顯示出對孩子解決問題能力的信任于宙。當(dāng)孩子感到自己被信任時,他們就更有可能做出值得信任的行為悍汛。
第三法發(fā)展孩子的思考能力捞魁,鼓勵并要求孩子進行思考。
第三法能觸及真實問題离咐。孩子被允許認(rèn)真地考慮谱俭,想想什么是引發(fā)了他特定行為的真實的本質(zhì)問題。一旦真實的問題暴露出來健霹,沖突的合理解決方案常常就會浮出水面。第三法實際上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它通常使父母和孩子能夠首先確定真正的問題瓶蚂,這使得他們有更多機會找到一個解決真正問題的解決方法糖埋,而不是最初的“表面”問題。表面問題常常是膚淺的窃这,只是問題的征兆瞳别。
具體到我們家,我自己選擇的方法是在此基礎(chǔ)上提供選擇杭攻,孩子現(xiàn)在話不多祟敛,我會問她“你想…,對嘛兆解?”“那你是想…馆铁,對嘛?”試圖以此來找到適合我們的方法锅睛。
2017年埠巨,跟著圈媽,逼自己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