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或許在相當一部分人看來,法律意味著理性嫉髓、無情观腊、秩序與中立,“至高的孤冷”似乎成了法律外觀的一種標簽算行,在大多數尋常的時間里梧油,人們往往認為自己與法律之間幾近是疏離而不可及的。與之相反州邢,文學是如此豐富多姿儡陨、引人神往,平易近人的它是將如此多而深刻的道理與情感播撒在人間量淌,人們怎能對其不眷戀有加骗村、贊頌不絕呢?那么呀枢,倘若法律與文學這兩樣東西分別將屬于自身的一部分讓渡給彼此叙身,由此而形成的新事物是否能夠讓充分理解過它的人們改變對法律與文學原有的觀念呢?在我看來硫狞,這大概要取決于人們對法律與文學在觀念上的距離感能否得以合理消除信轿。
? ? 作為一名專業(yè)修習法律的學生晃痴,我也對文學保持著未曾衰減的熱愛。我始終相信财忽,一個人最理想的性格狀態(tài)是理性與感性均衡并存的倘核,而要達到這種狀態(tài),就必須能夠在認識到理性與感性之間相斥一面的同時即彪,設法尋求二者相容的一面紧唱,進而將二者和諧地融于自身。我始終相信隶校,法學與文學的結合漏益,可以為培養(yǎng)這種理性與感性和諧共存的性格開辟一條有效的道路,因此我試著牢牢把握住法學與文學之間的距離深胳,使它們之間不致距離疏遠绰疤。為此,在我所有的學習時間里舞终,分配給法學與文學的時間和精力幾乎是同等的轻庆,以期望它們能在塑造我的理性性格與感性性格方面保持盡可能同步的節(jié)奏與程度。直到后來敛劝,我漸漸意識到余爆,法學或者說法律與文學之間的距離,有一部分只是觀念上存在夸盟,在這一部分范圍內蛾方,二者是可以融為一體的。
? ? 引生出這種意識的最初動因上陕,是在我閱讀到一本名為《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tǒng)戲劇為材料》的著作時桩砰。根據這部著作的作者蘇力教授的介紹,法學與文學已是一個跨學科的研究領域唆垃,存在著多個分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分支是對文學中的法律進行研究痘儡≡颍可見文學之于法學,并非處于完全隔絕無用的境地沉删,相反渐尿,文學中的部分內容往往為法學提供了珍貴的素材根據,蘇力教授便是借助對中國傳統(tǒng)戲劇文本的分析矾瑰,來揭示其所反映的法學命題砖茸,例如公正、平等殴穴、責任凉夯、報應等等货葬。
? ? 如果要理解法律與文學之間的距離,首先要認識到二者之間存在的種種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劲够。這一點即使是對不諳熟于法律與文學的普通人而言也并不困難震桶,因為無論是在與法律息息相關的各種案例、文獻當中征绎,還是在充溢著文學氣息的各種體裁的作品里面蹲姐,總會共通著一些為人性所共鳴的品質,如象征良善的正義人柿、平等柴墩、寬容,又如昭示罪惡的暴力凫岖、謀害江咳、仇恨……假若文學是以一種自由穿梭于世間各處、自由與人心共舞的姿態(tài)而向人們散播其溫存隘截,那么法律便可以說是以一種日常不為人心所覺的潛在姿態(tài)護佑人們周全扎阶,但在向人們宣示前述種種共通的品質方面,二者的功能導向卻是殊途同歸的——啟人心之向善婶芭,去人心之隱惡东臀。
? ? 事實上,理解法律與文學的關系犀农,把握法律與文學的距離惰赋,并非只有專門從事有關學術研究的學者大家們才可實現(xiàn)。法律與文學的關系呵哨,可能呈現(xiàn)的形式是極為豐富多樣的赁濒,甚至可以是極有趣味的。在此略舉一例孟害,我曾在先秦典籍《列子·湯問》當中讀到過一句古文:“視之不可見拒炎,運之不知有,其所觸也挨务,泯然無際击你,經物而物不覺』驯”盡管原文的含義是在對一把古劍進行描述丁侄,但是我卻從字里行間窺見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發(fā)揮作用的輪廓,這種從同一段文字中解讀出新的意義的感受著實讓人觀念一新朝巫。
? ? 總而言之鸿摇,法律并非是“至高的孤冷”,文學亦非與法律觸不可及劈猿,我們對此二者所持的觀念如何拙吉,往往決定著此二者在我們心中的距離有多遠潮孽。所以試著重新審視法律與文學吧,或許你就能從文學的“溫情”當中窺探到為法律所關注的品質庐镐,就能從法律的“冰冷”中捕捉到些許為文學所褒揚的溫情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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