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摘要
崔某2019年7月17日入職海淀某科技公司嚼蚀,任公司會計禁灼。
入職幾日后,公司認為崔某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驰坊,于7月31日提出辭退匾二,因崔某有客服工作經(jīng)驗哮独,雙方協(xié)商后轉(zhuǎn)崗至客服崗位拳芙。
從事客服工作期間没宾,公司認為崔某“30秒應答率”和“顧客滿意率”嚴重低于電商平臺要求凉蜂,個人業(yè)務能力無法達到公司對該崗位的要求蔚约。
8月16日蘑辑,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將崔某予以辭退盲憎。
崔某隨即以要求撤銷辭退通知書渴析,與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啄寡。
仲裁委裁決:撤銷辭退通知書拾弃,公司與崔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羡疗。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柳刮。
02 一審法院
公司認為崔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為:
1)沒有如實陳述自己懷孕的事實秉颗,不符合入職聲明蚕甥;
2)本名為崔**栋荸,但在應聘簡歷晌块、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中均簽名“崔*”钥顽;
3)工作能力達不到要求蜂大,無法提交每日的報表蝶怔,交接不齊全;
4)存在曠工及請假的情況澳叉。
崔某否認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成洗,并主張:
1)入職時不知道已懷孕藏否,且懷孕是個人隱私副签,不屬于入職錄用條件;
2)平時在工作生活中為了簡便故簽名“崔*”家浇;
3)入職后按照公司的安排工作碴裙,工作能力達到要求青团;
4)2019年7月19日上午上了半天班督笆,下午請假,2019年7月26日請假咕缎∑竞溃……為證明其不存在曠工嫂伞,崔某提交考勤表帖努、倉庫微信工作匯報拼余、航空醫(yī)院B超單亩歹、微信記錄予以佐證小作。
一審法院認為:
1)是否懷孕屬于崔某的個人隱私躲惰,公司無權(quán)要求崔某披露础拨。同時诡宗,是否懷孕并不屬于入職申明及承諾書中第8條規(guī)定的體檢不合格塔沃;
2)崔某在應聘簡歷蛀柴、入職登記表鸽疾、勞動合同中簽名“崔*”與其工作性質(zhì)沒有直接關(guān)系冒窍,僅是其個人書寫習慣综液,不能以此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公司主張崔某工作能力達不到要求届良,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錄用條件中有相關(guān)工作標準的約定圣猎;
4)公司主張崔某于2019年7月26日士葫、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4日送悔、2019年8月16日存在曠工慢显,但根據(jù)崔某提交的倉庫微信工作匯報顯示,崔某在工作群中對2019年8月13日的工作進行了匯報欠啤,且從內(nèi)容來看體現(xiàn)的是在庫房工作荚藻,其次從崔某提交的倉庫微信工作匯報的內(nèi)容來看,其中從未提到崔某存在曠工洁段,顯然不符合常理应狱。綜上,法院對公司關(guān)于崔某存在曠工的主張不予采信祠丝。
公司以崔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疾呻,但未就解聘的事實依據(jù)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除嘹,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司的解聘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岸蜗,崔某要求撤銷辭退通知書的請求尉咕,法院予以支持。
03 二審法院
公司稱璃岳,當時公司辭退崔某的原因只有一個年缎,即崔某不能勝任工作,不涉及曠工事宜铃慷。
崔某稱单芜,在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其才于2019年8月20日下班前告知公司自己懷孕的事實犁柜,此前其并未將懷孕之事告知單位及同事洲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崔某懷孕沒有必然關(guān)系。
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主張崔某不能勝任工作赁温,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錄用條件中有相關(guān)工作標準的約定坛怪。崔某入職簽字確認的材料中載明職位類型為銷售會計,而公司提交的電商平臺后臺客服值班截屏股囊、客服記錄均用以證明崔某不能勝任客服工作袜匿,客服崗位明顯不同于銷售會計,故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崔某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稚疹。在無其他有效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居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單獨證明崔某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内狗。
綜上怪嫌,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崔某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柳沙。
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岩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赂鲤。
04 老曾觀點
本案中有兩處疑問噪径。
(一)公司為什么在二審中堅稱辭退崔某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崔某不能勝任工作数初,而不是辭退通知書中的“不符合錄用條件”找爱?
老曾認為,是因為一審已經(jīng)明確指出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崔某的4條依據(jù)均不成立泡孩,公司被迫轉(zhuǎn)換思路(也可能是律師的建議)车摄。如果以不勝任工作解除,支付N+1倍(本案中N為0.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就行,公司肯定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吮播,因為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付出的成本將成倍增加变屁。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薄料,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敞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第二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泵琳,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摄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本案中崔某入職時為銷售會計获列,后調(diào)崗為客服谷市,公司認為仍達不到崗位要求,因此從程序上看击孩,似乎符合不勝任解除的情形迫悠,但是致命的是公司給崔某的辭退通知書上明明白白寫著的原因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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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公司何時得知崔某懷孕巩梢?辭退崔某是否與懷孕有關(guān)创泄?
從二審崔某自述看,崔某稱在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括蝠,其才于2019年8月20日下班前告知公司自己懷孕的事實鞠抑,認為公司辭退與懷孕無關(guān)。
但是在一審中忌警,公司認為崔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第一條為“沒有如實陳述自己懷孕的事實搁拙,不符合入職聲明”,因此很有可能公司在辭退之前已經(jīng)知道崔某懷孕法绵。
崔某在7月19日(入職2日后)箕速、7月26日曾請假,且一審中提交了“航空醫(yī)院B超單”等證據(jù)朋譬,這些單據(jù)一般在請假時也需要提交盐茎,在B超單中應該能夠看到崔某懷孕的情況。
公司第一次提出辭退的時間是7月31日徙赢,從時間邏輯上看字柠,公司的辭退行為與懷孕存在關(guān)聯(lián)的可能性很大。
在職場中犀忱,確實會出現(xiàn)本案中類似崔某的情況募谎,大部分HR會認為此類員工不誠信、不道德阴汇。
不知道大家對于這種情況是怎么看待的数冬,歡迎您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分享自己的經(jīng)驗。
您認為女員工面試或入職時應該如實告知懷孕的情況嗎拐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