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給付義務的判決,往往在判決書末尾會加一句話“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钝吮,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埋涧,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媸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棘催,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耳标。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醇坝,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麻捻。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纲仍。
在執(zhí)行過程中,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基數就產生了分歧贸毕,有的認為基數不包括違約金郑叠,有的認為基數包括違約金。但是有部分判決只判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判項明棍,該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呢乡革?最高人民法院給了明確的法律適用,基數包括本金和違約金摊腋。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zhí)監(jiān)21號《執(zhí)行裁定書》沸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zhí)監(jiān)21號《執(zhí)行裁定書》認定如下:
關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否應作為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基數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兴蒸,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视粮、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橙凳。遲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為一項間接強制執(zhí)行措施蕾殴,不同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zhí)行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前提是被執(zhí)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岛啸。根據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钓觉,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以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為基數。本案中坚踩,執(zhí)行依據確定了被執(zhí)行人應給付貨款荡灾、逾期付款違約金的金錢義務,且至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被執(zhí)行人應履行的金錢債務包括貨款及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批幌。因此础锐,海南高院以違約金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法律依據為由,對港澳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持逼裆,不符合有關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法律規(guī)定郁稍。
雖然該《執(zhí)行裁定書》適用的是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但裁定作出日期是2017年3月29日之后胜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在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耀怜。很顯然,最高人民法院對違約金也作為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基數是肯定的桐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