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搶奪得手后,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
丁某的行為應當以對搶奪罪的教唆從重處罰,而肖某則構(gòu)成轉(zhuǎn)化型搶劫猜扮。根據(jù)共同犯罪理論之“部分犯罪共同說”,由于丁某所犯的搶奪罪的教唆與肖某所犯之轉(zhuǎn)化型搶劫在搶奪罪的范圍內(nèi)存在法益的重合,因此,丁某與肖某在搶奪罪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同犯罪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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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教唆趙某入戶搶劫,但趙某接受教唆后實施攔路搶劫绵估。
甲教唆趙某入戶搶劫,但趙某接受教唆后實施攔路搶劫隆敢。被教唆者趙某實施了所教唆的罪,對于甲而言,屬于教唆既遂晴竞。至于刑事責任,根據(jù)教唆犯從屬于實行犯的原理,對甲應認定為搶劫罪的基本犯养叛。